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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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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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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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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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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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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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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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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失业保障部:858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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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须与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2.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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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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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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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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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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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8798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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