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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发布日期:2023-09-25 17:49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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