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一件事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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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各区”)居民户口或持本市各区居住证,并在各区范围内居住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或单身人员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收入困难标准,并在各区范围人均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5.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须满1年。

满足以上条件,可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街道办事处领取或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网站下载);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镇户籍家庭的房屋面积由户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况证明);

4.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在各区范围内居住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或持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申请受理审核流程

1.申请。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无独立户籍的已婚家庭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2.受理。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3.初审。街道办事处在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房屋状况进行走访调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4.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需要进行收入认定的申请家庭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本季度第二个月第20日前,将本季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区级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5.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15天。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书面核准批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6.异议。对初审、审核和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相应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实,相应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7.查询。申请材料一经受理,申请人可凭身份证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查询其个人的资格准入办理情况。

8.送达。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应通过在本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告栏或网站公布的方式送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复核、实物配租的结果。

监督投诉电话
  • 投诉电话:​85849282;858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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