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对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殡葬服务、住房和教育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具备: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1.办理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他人)→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所需材料: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
(4)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5)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6)残疾人应当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审核确认工作时限: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4.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6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全自理标准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半护理标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全护理标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
5.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鼓励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各区(市、县)要根据特困人员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
贵阳市民政局救助处:0851—85832642
贵阳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0851—84124579
贵阳市民政局贵安新区工作专班:0851-88909163
南明区民政局:0851—85827324
云岩区民政局:0851—86870117
花溪区民政局:0851—83858880
乌当区民政局:0851—86841646
白云区民政局:0851—84282208
观山湖区民政局:0851—84399751
清镇市民政局:0851—82522253
修文县民政局:0851—88105902
息烽县民政局:0851—87727063
开阳县民政局:0851—8725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