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补贴是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提供的财政支持。
1.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2.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1.街道(乡镇)人社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审核申请资料和实地核实经营状况;
2.对初审通过的提交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3.对复审通过的,按程序提交联席会议审批;
4.审批合格的由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发放。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或其他材料,农民工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类证明,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5.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