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的通知》(筑财农〔2023〕8号)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天(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4日)。
公告单位: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
监督电话:87989247(市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12317(扶贫专线);
通讯地址:贵阳市市级行政中心C区C202办公室;
邮 箱:gzgyfp@163.com
2023年贵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分配表 | |||
区(市、县) |
市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分配金额 |
其中: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 |
备 注 |
贵阳市合计 |
14280 |
1240 |
|
花溪区 |
1410.00 |
189.00 |
|
乌当区 |
1335.00 |
145.00 |
|
白云区 |
300.00 |
0.00 |
|
观山湖区 |
925.00 |
0.00 |
|
开阳县 |
3215.00 |
472.00 |
|
息烽县 |
2370.00 |
200.00 |
|
修文县 |
2020.00 |
234.00 |
|
清镇市 |
2705.00 |
0.00 |
附件: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的通知.pdf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
2023年6月15日
市乡村振兴局 市医保局关于做好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
筑乡振通〔2021〕1号-市乡村振兴局 市医保局关于做好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提示筑医保发 〔⒛21〕 28号).pdf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扶贫规划统计处)
现将《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协调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贵安管财行〔2021〕104号)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天(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7日)。
公告单位: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87989247(市乡村振兴局);
监督电话:12317(扶贫专线);
通讯地址:贵阳市市级行政中心C区C202办公室;
邮 箱:gzgyfp@163.com
附件: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贵安管财行〔2021〕104号)
17.(贵安管财行〔2021〕104号)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pdf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8日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扶贫项目开发处)
现将《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贵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筑财农〔2021〕31号)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天(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3日)。
公告单位: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
监督电话:87989247(市乡村振兴局);
监督电话:12317(扶贫专线);
通讯地址:贵阳市市级行政中心C区C202办公室;
邮 箱:gzgyfp@163.com
附件: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贵阳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筑财农〔2021〕31号)
2021年贵阳市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筑财农[2021]31号).pdf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
2021年9月23日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扶贫项目开发处)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扶贫规划统计处、扶贫项目统计处)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站)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安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 贵安新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详见附件:
附件如下: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安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 贵安新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农通〔2021〕27号).pdf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新区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机械化科技推广站)
2021年,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训、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0〕294号)文件,下达贵阳市2021年中央购机补贴资金95万元;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色高质高效)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72号)文件,下达贵阳市中央购机补贴资金15万元;结转2020年度中央购机补贴结余资金27.28万元,全市2021年度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为137.28万元。其中:乌当区15.037万元、花溪区0.024万元、清镇市20.002万元、开阳县20.004万元、修文县20.005万元、息烽县20.004万元、白云区17.174万元、南明区10万元、观山湖区15.03万元。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5日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机械化科技推广站)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今年的“三农”工作,结合贵阳贵安广大农户对农机具的迫切需求,我市在已经安排2021年度中央购机补贴资金95万元基础上,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第二批中央购机补贴资金251万元,其中:花溪区30万元,乌当区5万元,观山湖区15万元,清镇市50万元,修文县50万元,开阳县40万元,息烽县50万元,贵安新区11万元。资金到位后,我市将继续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购机补贴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好购机补贴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站)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贵阳市、贵安新区农业机械化装备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贵阳市、贵安新区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1.补贴种类: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12大类42小类145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进行补贴。其中对水稻插秧机、茶叶机械实行优先补贴。
2.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农村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3.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4.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统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1.农作物良种补贴: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3.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1.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补助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补贴方式为财政资金补贴给良种猪精液提供单位,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2.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2020年9月28日是第14个“世界狂犬病日”,今年的主题是“终结狂犬病:协作,接种疫苗”。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狂犬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落实贵阳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大对狂犬病防控有关知识宣传,引导市民养成良好养犬习惯,省动物疫控中心联合贵阳市动物疫控中心、观山湖区动物疫控中心、观山湖区疾控中心在观山湖区金华园社区开展了“狂犬病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开展了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和狂犬病有关预防、紧急处理、危害等方面知识宣传;调查了居民对养犬管理规定的了解情况和对城乡居民养犬管理的建议。据调查,多数居民知悉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表示满意,愿意积极配合工作,做好狂犬病的预防工作。本次活动共计发放“贵阳市禁养犬名录”、“贵阳市狂犬疫苗免费注射点”、“狂犬病知识宣传”资料800余份,接受咨询群众200余人,现场为30余只狗免费注射了狂犬疫苗。
狂犬病防控工作是一项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工作,需要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通过此次主题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了狂犬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和养犬政策,让群众了解、认识狂犬病的危害性,让狂犬病远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0年秋季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已经拉开帷幕,为确保2020年全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共接收到哈药集团、上海申联等疫苗厂家发来禽流感、口蹄疫等疫苗共1466万毫升(头、羽份),为保证疫苗质量,贵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人对疫苗进行接收和归类储存,并陆续按各区(市、县)上报计划分发。据统计,全市下发口蹄疫灭活疫苗、禽流感(H5+H7)三价灭活疫苗、小反刍兽疫灭活疫苗、狂犬病灭活疫苗、猪瘟疫苗和新城疫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共计3200万毫升(头份、羽份),其中禽流感(H5+H7)三价灭活疫苗1134万毫升、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64万毫升、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130万毫升、猪瘟活疫苗102万头份、鸡新城疫疫苗1760万羽份、小反刍兽疫活疫苗4.2万头份、狂犬病灭活疫苗6万毫升。。疫苗发放后,要求各区、市(县)切实做好疫苗的接收、运输、登记、保存、发放、使用等台账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各级冷链储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疫苗有效,同时要求各自做好本辖区内免疫反应治疗药品的配备并做好反应动物的救治工作,确保反应药品用到实处。
(信息来源:贵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贵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防止返贫致贫保险保障方案(试行)》的通知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贵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防止返贫致贫保险保障方案(试行)》的通知_看图王.pdf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
根据《省农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8〕102号)文件,2018-2020年贵阳市以“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为使全市农民朋友们更好地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购买到国家补贴机具,快速办理好补贴机具的相关手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实施范围: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市农业区(市、县)。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数量: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具体可到当地县级农机部门咨询或通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查询。
机具价格:具体销售总价由购机者与供货企业自主商谈确定。国家明确要求供货企业严禁借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且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补贴程序:全市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
1、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无动力的机具免填)、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补贴对象购置多种机具时,每张发票只能体现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型号的机具信息。
2、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申请信息,形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后再办理补贴申请,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要先逐台核验,待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3、核验公示:受理申请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络)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张贴公示拟补贴对象。
4、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给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兑付给购机者。发生退货行为的,购机者需主动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退回补贴资金的申请,并按照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渠道返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购买补贴机具时要注意四个事项:一是了解政策和程序,可到当地农机部门咨询;二是自主选择机具品牌和经销商;三是自主谈价,应与经销商充分议价;四是申请补贴时须提供购机发票,请向经销商索要购机发票并保存好发票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凭证。
机具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依法向经销商提出“三包”要求,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程序向当地农机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解决。对于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问题,可向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反映。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必须说明的是,补贴资金只通过“一卡通”或购机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兑付到户,没有其他渠道,请注意防范不良欺诈行为。如果有人发短信、打电话要求您提供个人账户信息,或是进行付款、转账等操作,切不可轻信,一定要向当地农机、财政等部门进行核实,同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对我们的购机补贴工作有问题和意见,请直接到当地农机部门询问、反映,也可以拨打贵阳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851—87989273)。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站)
异地调运补贴方案--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贵阳市应急响应生猪异地调运屠宰上市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
异地调运补贴方案--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贵阳市应急响应生猪异地调运屠宰上市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1024.pdf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清单〉的通知》(黔环通〔2020〕26号),对纳入《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对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即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评文件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评文件等要件后,可不经过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从快从速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及时推进建设项目落地建设。
附件: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清单》的通知
1、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政府将给予相应缴费补贴: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2021年起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调整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对特殊困难人群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3、养老待遇: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2021年起对65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增加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68元,部分市县的参保人员根据实际缴费情况有所增加或减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2021年1月起,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将有调整。补贴、养老金水平也有增加。更加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待遇水平
从2021年1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年满65周岁后次月,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每月可领100元基础养老金,同时参保人还可以享受参保地规定的地方基础养老金。
缴费标准
从2021年1月起,缴费档次设定为10个档次。分别为100元、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只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可以选择,其他人员最低缴费档次为每年300元。
缴费补助
从2021年1月起,除按1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给与30元缴费补助外,对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政府按照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缴费补贴。如:选择600元缴费的,政府每年给与60元补贴,选择3000元缴费的政府给与300元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能当年缴费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一、职业介绍
(一)企业招聘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招聘简章。
(二)职业推荐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表》)。
3.一寸照片1张。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认定:
1.城镇女性40至55周岁,男性50至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
2.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4.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
6.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3)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4)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5)毕业年度内未就业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
城镇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的(除在校学生外)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的家庭。
四、公益性岗位认定
凡符合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填写《贵阳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按分级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3.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6.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7.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五、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申领条件:
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省籍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申领标准:
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相关费用。
六、自主创业补贴
1.申领对象:在本市创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无户籍地限制。
2.申领条件: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已成功申领过“自主创业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同一创业者或同一创业项目只能申领一次自主创业补贴。已申领过其他创业补助的人员,符合“自主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亦可申领“自主创业补贴”;申领“自主创业补贴”的人员,年龄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准。同时,需缴纳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补贴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离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七、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申领对象:在本市创业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无户籍地限制。
2.申领条件: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主要包括房屋、土地等用于生产、种养殖、办公、从事经营活动的区域等;已产生的租金并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已成功申领并全额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同一创业者或同一创业项目可累计享受36个月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时间可间断。已申领过其他创业补助的人员,符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条件的亦可申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申报期限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3.补贴标准和期限: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可一次性申报、也可分多个时间段申报,补贴发放的具体时间段以实际缴纳租金的时间段为准,且与已实际经营时间一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36个月)。
八、农民返乡创业一次性补助
1.申领范围:我市农村户籍人员,外出务工后返回我市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
2.申领条件:申领人员须年满16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男在60周岁以下,2000年以后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申领人员有正在实施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项目(种植养殖业初次投入资金需在2万元以上);同一申领人或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原已享受自主创业补贴的,不能重复申领。
3.补贴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3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
九、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2.补贴种类:就业技能培训:按照相关工种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开展培训,以初、中级技能学习为主,培养各类适应企业岗位需求人才。
创业培训: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为主,GYB、S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纳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结合创业者不同创业阶段要求,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本领。
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本省城镇户口,持《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2.补贴标准及申领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补贴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十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市本级)
1.补贴对象:
(1)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及申领期限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补贴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1.申领范围:我市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职工。
2.申领条件: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后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申领。
3.补贴标准:
获得专项能力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70元/人、50元/人、40元/人;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200元/人、160元/人、120元/人;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280元/人、220元/人、160元/人;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400元/人、280元/人、200元/人。(近期补贴标准有所调整,若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十三、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1.申领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
2.申领条件:截止颁发证书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颁证当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证书能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http://zscx.osta.org.cn/)查询到。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3.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申领期限: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
十四、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补贴期限:最长1年,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补贴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十五、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十六、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中职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可扩大到毕业2年内仍未就业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见习时间: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补贴标准: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需受伤害职工或家属签字并按手印)。
二、1:单位申报的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申报的需提供有效的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查询单。
三、1:单位申报的需提供受伤害职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申报的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建议通过劳动仲裁)。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时的外伤性疾病证明书(原件)。
五、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六、单位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时请出具单位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伤职工出具的委托书。
七、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八、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
九、人社部门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备注:单位申报的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申报到我处(如在30之后提交申请的前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申报的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之内申报到我处。申报与领取于每周一、三、五早上办理。电话:88129043。
贵安新区申报点地址及办理时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5楼506室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 17:00(中午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一、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资助。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250-400元/生·学期。
二、小学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建档立卡贫困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1000元/生·学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学年。
三、初中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625元/生·学期;非寄宿生:625元/生·学年。
四、高中教育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000元/生·学期。
2、普通高中免学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户籍为贵阳市民族乡贫困乡的学生,按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除学费。
3、普通高中教育精准扶贫。我省户籍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专项助学金(500元/生·学期)、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市)县资助中心办理,不超过8000元/生·年。
五、中职教育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农村学生(不含县城),1000元/生·学期。
2、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在我省(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1000元/生·学期。
3、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精准扶贫。我省户籍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对一、二年级学生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500元/生·学期)、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在我省(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二、三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六、高等教育
1、国家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特别优秀学生,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一档28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3800元/生·年。
4、普通高校教育精准扶贫。我省户籍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专项助学金(500元/生·学期)、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不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和《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电子签名、实名认证、电子归档”等无纸化登记模式,切实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智能化、规范化的服务功能。
下面就将《贵阳市企业开办操作视频》分享给大家。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二、企业标准公开流程
1.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
2.流程为:企业登录注册账号—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验证—填写联系人注册信息—联系人手机号码验证并注册—按照操作手册进行企业标准公示等操作。(操作手册链接http://tbxt.cpbz.gov.cn/help/book.html)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其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下面就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操作视频》分享给大家。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系列部署,为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管理条例》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等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清单》《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审批服务包容审慎监管清单》《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并已于2020年6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第二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加强政策落地,市局将对政策落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本事项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附件:1.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清单
2. 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审批服务包容审慎监管清单
3.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4. 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
5. 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
2020年7月30日
附件: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事项五张清单的通知附件1-5.pdf
相关链接:《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事项五张清单》解读
第一步:进入贵阳市场监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公众服务”,选择“年报-个体工商户”。
第二步:注册联络员。
第三步: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络员身份证号码,系统会自动显示企业(个体、农专)名称、工商联络员姓名以及工商联络员手机号码。没有注册联络员的需要注册联络员。
第四步:点击“+”按钮。
第五步:选择年份,点击确定。
第六步:将“填写须知”页面滑到最下方,勾选“已阅”,点击确定。
第七步:在“导航信息”页面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出资信息”等采集项。需要注意的是,年报填写所有采集项均为必填项。
1.报警电话:贵阳市公安局对外公布的报警电话是86600110。市民遇到紧急救助或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情况时,可立即拨打86600110报警,贵阳公安将迅速指派就近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处理。
2.微信报警:可在“贵阳公安”或“贵阳110”微信公众号选择一键报警进入“贵阳110微信报警平台”,也可在微信中搜索“贵阳110”或扫码识别“贵阳110”小程序直接进入“贵阳110微信视频报警平台”。建议市民将微信公众号“贵阳公安”“贵阳110”或微信小程序“贵阳110”添加到手机桌面,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
3.“贵阳110微信报警平台”报警方式:①直拨110,由贵州110为民服务中心接听警情,再根据报警人所在位置将警情派发到所属公安局。②视频报警,可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使用。拍摄视频时,镜头应尽量平稳,切勿随意摇晃,同时要留意拍摄地点的显著标志,以便民警寻找目标!视频报警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警察直接与潜在的匪徒对话,以执法机构的威慑力令其打消作案意图;二是视频图像直接传至公安局,便于及时锁定嫌疑人,为后期迅速破案打下基础,令潜在的匪徒打消侥幸逃脱的心理;三是实时视频通话能快速定位,及时部署警力制止犯罪;四是令潜在的匪徒权衡利弊,最终放弃犯罪。③图文报警,在不方便视频的情况下,可根据报警内容的需要选择图文报警,以便线索、证据等的上传。④静音报警,在现场环境特殊的情况下,市民可使用静音报警。静音报警时民警端可以全程监控报警端的情况(有视频和声音),且声音并不会传到报警人手机上。
1.互联网警务求助平台:群众只需登录贵阳市公安局网站(贵阳公安为民网),即可在交流动栏目警民直通车写信求助。平台提供治安、户政、交管、出入境、网警、禁毒、法制等方面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等事项的咨询服务,并受理对贵阳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各分、县(市)局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执法规范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投诉或表扬。以上一般问题在5至7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问题适当延期。
2.政务公开平台:群众只需登录贵阳市公安局网站(贵阳公安为民网),即可查询贵阳市公安局三级机构和窗口单位的办公地点、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交通方式及民警信息,还可查询履职依据、职业纪律、权责清单、受案范围、便民措施、办事指南、建议提案、预算决算、计划总结、价格和收费、投诉举报渠道、通知公告、便民提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1.出国境证件申办:开展办理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全国通办业务,开通白云、花溪、乌当、南明、云岩、观山湖、经开分局及清镇市局出入境办证受理点,方便群众就近申办出国境证件。
2.三类证件办结、取证时间:出国(境)证件的受理、审批、签发签注7个工作日办结;公民再次赴港澳签注申办2个工作小时取证,旅游类签注一体机办理立等可取;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中午不休。
3.护照换发、补发:凡持省内签发的护照,申请人要求换发的,均不再受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限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受理换发申请,证件补发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不受遗失时间限制。
4.急事急办:对符合急事急办条件的出国(境)急需办证的申请人,出入境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奔丧、探病、留学及签证日期临近等情况特别紧急的出国(境)申请人,实行急事急办;未成年人办理出国(境)证件可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人代为办理。
5.政务新媒体:开通贵阳公安出入境分局微信公众号 、出入境警务微博(微博名:贵阳公安出入境)、出入境警务QQ(QQ号:898046889,网名:出入境分局),在贵阳市公安出入境政务网上公布办事程序、办证时限及申请表格。
6.网上预约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的网上预约服务,选择预约3天内的出入境证件业务办理的接待大厅和时间段,在线填写申请表信息,并在预约时间内到出入境窗口办理出入境证件申请。
7.个人赴台湾旅游证件:贵阳市户籍居民以及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跨省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条件的外省居民,可以申办个人赴台湾旅游证件。
8.办证前置收费:申请人首次申办及补(换)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港澳定居申请除外),可以在受理大厅前置缴费(必须使用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或信用卡)。
9.出入境证件领取方式:申请人可以选择到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各出入境受理点或邮政快递等方式领取出入境证件,方便就近取证。
10.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三表合一: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等三类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简化合并为《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材料齐全的,可一次填表同时申办上述三类证件。
11.免费照相服务:出入境证件照片信息一年内可重复使用,我市16周岁(含)以上,办理过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按要求提交过电子制证照片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时,无需重复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12.办证绿色通道:①为我省重要企业从事商务活动的管理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提供“办证绿色通道”。凡属于我省50家“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保护挂牌企业”的管理人员,因商务活动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提交所在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证件。②为持有《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申请人提供“办证绿色通道”,纳入急事急办范围,5个工作日内办结证件。
13.签证或居留许可:①对符合《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国办发(2002)32号)等相关规定的人员,或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人员,可以签发5 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②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邀请的外国专家学者,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办口岸签证入境。入境后凭邀请单位的证明函件等材料,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③国内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引进的外籍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可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创新创业团队外籍成员,也可凭团队负责人担保函件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④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可推荐其带领的工作团队外籍成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⑤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聘雇的外国人,已办妥工作许可、来不及出境办理工作签证的,可凭工作许可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⑥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中国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⑦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毕业后2年内来中国创新创业的,可凭学历(学位)证明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的居留许可。⑧国内知名企业和事业单位邀请来中国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凭邀请单位函件和高校就读证明等材料,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1年的签证进行实习活动。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按规定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
14.为下列外国人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①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任职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㈠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㈡重点高等院校;㈢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㈣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②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③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工资性年收入标准的20%,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④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15.兼职创新创业: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工作单位和兼职单位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可兼职创新创业。
16.移民事务服务中心(站点):在外国人较集中地方推进建立移民事务服务中心(站点),搭建移民交流互动平台,为常住外国人提供政策咨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语言文化等社会融入服务。
1.新生婴儿跨年度入户不再需要出具在父母另一方未入户的证明。
2.申请办理迁入本市户口人员,凡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信息能在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网上进行核实的,不再需要回原籍开具户籍证明。
3.除变更出生年月、民族成分、性别等户口登记项目需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分管所领导、分局、市局、省厅审批外,其他户籍业务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核实后当场办结。
4.预约上门审批服务:对企业、高校或其他需成批迁入本市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提供预约上门审批服务。
5.特定人群户籍业务预约上门服务: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长期卧床病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办理户口、二代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可提供预约登记、上门拍照、送证等特殊服务。
6.居民身份证受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当日领证。
7.因公、私前往边境地区、需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公民,可在金阳政务大厅当场办理。
8.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均可。
9. 居住证办理:已在社区警务平台登记满半年的,直接受理;未在社区警务平台登记满半年的,根据群众提供的居住地住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核实后办理。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居委会、就读学校出具的居住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对于企业集体用工、急需用证的高考学生等,酌情开设居住证“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办理、优先上传、优先制证服务。
1.推行“互联网+行政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实现“一次都不跑”“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一日办结”。相关企事业单位只需通过互联网登录《贵州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事项,就可进行网上申请、网上补件、网上查询、网上审批、网上办结、网上开证,并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审核审批时限由法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
一、临时施工用水许可证审批惠民政策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服务
1.对提交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办理。
2.对要件具备,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补正的,采取容缺审批。
3.对材料不具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业务处室进行指导。
(二)缩短办事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三)“审核合一”制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由我局驻政务中心窗口人员1次完成。
(四)三个服务
开展一网通办、全省通办、一次办成。
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2020年10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惠民政策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服务
1.对提交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办理。
2.对要件具备,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补正的,采取容缺审批。
3.对材料不具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业务处室进行指导。
(二)缩短办事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三)“审核合一”制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由我局驻政务中心窗口人员1次完成。
(四)三个服务
开展一网通办、全省通办、一次办成。
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2020年10月
兼有防洪、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功能水利工程制定的水量调配方案、度汛方案及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批准办理指南,详情见附件:
兼有防洪、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功能水利工程制定的水量调配方案、度汛方案及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批准.pdf
供应对象:计划供应时间段内,全市范围内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
供应时间:计划供应时间 2019年 11 月至2020 年 6 月,共 8 个月。
供应标准及价格:
(一)供应标准:低保户粮油供应按照每人每月大米 20 斤、菜籽油 1.25 升(折合 2.3 斤)的标准执行。
(二)供应价格:低保粮油执行特价供应,按大米每斤 1.80 元(含包装)、菜籽油每斤 4.00 元(含包装)销售给低保户。
(三)包装规格:统一采用袋装大米和瓶装菜籽油,原则上包装规格为:大米 20 斤袋装、菜籽油1.25 升和 5 升瓶装两种规格。质量标准大米为东北粳米,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354-2009 大米》中二级以上(含二级)粳米的要求;菜籽油为非转基因压榨油,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536-2004》中四级以上(含四级)菜籽油的要求;粮油制品应符合食品重金属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关国家标准。所供应粮油必须由正规厂家加工和包装,产品需通过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检验,按照相关国标严格执行检验项目并提供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供应期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
一、国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1.服务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至
少有一方贵阳市户籍且在本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为免费婚检对象。
2.服务内容:婚检机构免费为婚检对象提供婚前医学咨询和医学指导,提供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胸透、血常规、尿常规检查、乙肝表面抗原及转氨酶检查、梅毒筛查、女性阴道分泌物及滴虫等医学服务。
3.服务获取:需要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对象可到属地县级妇幼保健院和接受服务;可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咨询。
4.咨询电话:87987192
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
2.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4项)、影像学检查1项、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该服务项目由群众做到知情自愿,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服务获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主要由各区(市、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实施。有条件的乡镇级计生站可以承担部分孕优检查项目。
4.咨询电话:87987192
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0~6岁儿童健康管理)
(一)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2.服务内容: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一周内)、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出生后28-30天)、婴幼儿健康管理(3、6、8、12、18、24、30及36月龄各一次)、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各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咨询、随访管理。
4.咨询电话:87987192
(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2.服务内容:孕早期免费健康管理1次并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免费健康状况评估、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孕中期免费健康管理2次(孕16-24、21-24周各一次);孕晚期免费健康管理2次(孕28-36、37-40周各一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提供5次;各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咨询、随访管理。
4.咨询电话:87987192
(三)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65岁及以上居民
2.服务内容: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做1次中医体质辨识,告知居民中医体质辨识的结果,根据不同体质进行个体化中医健康指导。包括:对发现已确诊的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分别纳入《高血压患者中医健康千预》、《糖尿病患者中医健康干预》;对存在中医偏颇体质的居民进行有针对性的养生保健指导;对老年居則告知日常的情志(心理)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及养生保健方法。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提供1次;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咨询、随访管理。
4.咨询电话:87989821
(四)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0-36个月儿童
2.服务内容:针对0-36个月儿童主要健康问题,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保育员进行儿童中医调养指导;对家长或保育员提供儿童饮食调养指导;对家长或保育员提供儿童起居洒动指导;在儿童6、12月给家长或保育员传授摩腹和捏脊的中医技术;在儿童18、24月给家长或保育员传授揉肺经(或揉迎香穴)、揉足三里的技术;在儿童30、36月给家长或保育员传授揉四神聪穴位的技术;发放中医健康教育处方。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咨询、随访管理。
4.咨询电话:87989821
四、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1.发放对象:6-36月婴幼儿,优先保障贫困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的婴幼儿。
2.服务内容:为6-36月婴幼儿每天免费提供1包营养包。
3.服务获取:由各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发放、咨询、随访管理。
4.咨询电话:87987192
五、母子健康手册
1.服务对象:现居住在贵阳市辖区内的计划怀孕妇女、已怀孕妇女、0-6岁儿童均为发放对象,《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的发放以现居住地为主。
2.服务内容:推广和使用贵州省统一的《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有机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保障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建立统一的孕产妇、儿童分级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3.服务获取:贵阳市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获取时间,婚前检查时;孕前检查时;已怀孕妇女(孕12+6周前领取);辖区内0-6岁尚未领取《母子健康手册》的儿童。
4.咨询电话:87987192
2020年9月起托幼机构入托、2023年9月起小学入学以查验《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为准。
六、“两癌筛查项目”
(一)服务对象:全市农村地区35—64岁已婚妇女,结合脱贫攻坚工作,优先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户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妇女。
(二)服务内容:
1.宫颈癌检查
(1)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
(2)宫颈细胞学检查:包括取材、涂片、固定、染色以及采用TBS 描述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3)阴道镜检查:对宫颈细胞学检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以及肉眼检查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4)组织病理学检查: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2.乳腺癌检查
(1)乳腺触诊和乳腺彩超检查:对接受检查的所有妇女进行乳腺视诊、触诊和乳腺彩超检查,乳腺彩超检查结果采用乳腺影像分级评估报告系统(以下简称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2)乳腺X线检查:对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级0级和3级者,进行乳腺X线检查,乳腺X线检查结果采用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3)组织病理检查:对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级4级和5级、X线检查BI-RADS分级4级和5级者应当直接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以下简称活检)。
(4)对乳腺X线检查0级和3级者应当由副高以上专科医生综合评估后进行随访或活检或其他进一步检查。
(三)服务获取:贵阳市辖区内10个区(市/县)级妇幼保健院。
(四)咨询电话:87987192
七、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1.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妇女。
2.服务内容:向辖区内计划怀孕或已怀孕妇女(孕前或孕早期三个月)免费提供叶酸口服,以预防婴儿神经管畸形。同时提供相关健康咨询指导及跟踪随访。
3.服务获取:计怀孕妇女在怀孕前3个月可到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接受咨询和领取叶酸。
4.咨询电话:87987192
八、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1.服务对象:贵阳市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2.服务内容:(1)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2)为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在整个孕期提供一次免费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检测服务;(3)为全市范围内检测发现的所有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尽早提供免费、规范的综合干预服务。(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所生儿童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3.服务获取:怀孕后及时(12+6W前)到属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接受产前检查(包括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并领取和建立《母子健康手册》,不能检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孕产妇转介到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为HIV和梅毒阳性孕产妇提供免费干预服务,降低母婴传播发生率。
4.咨询电话:87987192
九、惠民医疗政策
(一)惠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1.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
2.各区(市、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惠民医疗服务对象范围
1.贵阳市城乡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贵阳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城乡居民中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享受惠民医疗服务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均能在惠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惠民医疗服务,减免、优惠相关医疗费用:
1.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群众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惠民医疗服务的减免、优惠标准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
2.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用,除药费、输血费、材料费外可减免50%,每人每年累计减免医疗费用不超过1万元。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实施减免时,应先扣除报销部分,再对个人自付部分进行减免。
3.在非惠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咨询电话:0851-87987500
十、廉价医疗政策
(一)廉价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口腔医院。
(二)廉价医疗服务对象范围
1.城市未参加医保的低保居民;
2.城市居民中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3.持有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的农村特困户;
4.老年和儿童福利院接受政府救济人员。
(三)享受廉价医疗服务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均能在廉价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廉价医疗服务,减免、优惠相关医疗费用:
1.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群众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接受政府救济相关证明。
(四)惠民医疗服务的减免、优惠标准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
2.除药费、输血费、材料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可减免30%。
3.在非廉价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咨询电话:0851-87987500
十一、健康扶贫惠民政策
1.每个县建成了一所县级公立医院。目前我市除观山湖区无区人民医院,由市第二人民医院覆盖外,其余区(市、县)均建成1—2所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每个乡镇建成一所政府办卫生院,标准化率达100%;每个行政村(不含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建成一个标准化村卫生室。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院全面落实“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政策,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报销费用。
3.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四类慢病(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应签尽签,每季度随访一次。
4.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大病专项救治,了解病人的病情、诊疗情况,建立救治台账,精准救治。(30种大病种类: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
十二、扩大免疫规划项目
1.服务对象:0-14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2.服务内容(1)预防接种管理。为辖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档案;对辖区儿童进行摸底调查;对档案信息进行核对更正。(2)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为0-14岁儿童免费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为需要接种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3)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处置。(4)给辖区群众宣传预防接种知识。
3.服务获取:新出生儿童可在产科获得第一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儿童出生后可到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建预防接种证、卡,接受预防接种服务。居住满3个月流动儿童可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建预防接种卡、证,接受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门诊医生通知应种儿童家长带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十三、贵阳市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机构名单
为方便群众,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我市目前具有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公示,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一)职业病体检机构
云岩区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时不开展)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
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时不开展)
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市五医)
贵州省交通医院
贵阳邮电医院
云岩区第二人民医院
南明区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贵州省建筑医院
成都铁路局贵阳疾控预防控制中心
观山湖区
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贵阳兆康医院
花溪区
贵州省职工医院
花溪区人民医院
乌当区
贵阳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医院
白云区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
白云贵厂医院
清镇市
清镇市第三人民医院
修文县
修文中医院
修文百信医院
贵州省扎佐林场医院
开阳县
开阳光正医院
贵州开磷集团职工医院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
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市五医)
(三)职业病鉴定机构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阳市卫生健康局申请鉴定。市卫生健康局设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69号10楼(紫林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邮编:550003;联系电话:0851-85968277。
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原件);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职业史、既往史证明(复印件);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
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
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或10元,直到14周岁。②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月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600元的“关爱女孩奖”,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③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子户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40周岁为止。年满40周岁以后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6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社保部门兑现30元缴费补贴外,卫健局人均每年提高的4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200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的对象,伤残家庭扶助金每人每年4200元,死亡家庭扶助金每人每年972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对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农村独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的考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④低保家庭考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对夫妇双方其中一方为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经国 家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后,小学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50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1000元,高中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3000元,大学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5000元。
以上享受政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贵阳市将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贵阳市将对企业自建研发平台获市级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每年基于运行情况择优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对应主管部门给予100万元补助,国家级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工业设计中心,由市主管部门和所在的区(市、县、开发区)按一定比例给予省级100万元、国家级500万元奖励。同时,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情况择优给予每家最高500万元补助。
以税务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基数,开展企业研发投入的年度补助。分别设置不同的补助比例和补助上限,按照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R&D后补助。
对发展能力强、经济贡献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次认定时给予最高10万元市级补助,对到期连续申请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市级补助;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加大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力度,在高企补助基础上再增加20万元市级补助。
1.提高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能力。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2.提高工业创新设计能力。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3.提高智能制造能力。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项目或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4.提高服务型制造能力。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5.支持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6.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或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7.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或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8.支持企业“专特优精”发展。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
9.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质量标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10.加强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1.支持企业快速壮大规模。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12.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1.补贴对象:在贵阳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并注册成为贵阳市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正式会员的中小微企业(不含分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补贴范围:抵扣企业在云平台购买中介服务事项的部分合同款。
3.补贴标准:补贴额度 = 合同金额 × 补贴标准比例 × 合作综合系数。详见附件。
4.补贴上限:每家企业每年不高于1万元。
附件:补贴标准明细
大类代码 |
大码名称 |
中类代码 |
中类名称 |
服务成果审核要求 |
电子券补贴额度 | ||
一般企业 |
创业创新孵化基地企业 |
补贴上限 | |||||
11 |
投融资服务 |
1109 |
信用征集与评价 |
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资信评估信息截图、评级报告 |
50% |
60% |
≤5000元 |
1110 |
担保服务 |
提供三方合同、担保费发票、银行放款凭证 |
50% |
60% |
≤5000元 | ||
12 |
创业服务 |
1202 |
商务计划书编制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5000元 |
1207 |
项目策划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5000元 | ||
1208 |
政务代理 |
双方法人确认的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商标知识产权类提供中国商标网受理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或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截图 |
50% |
60% |
≤3000元 | ||
13 |
人才与培训服务 |
1301 |
经营管理 |
提供课件、印证照片、讲师信息、培训签到册 |
60% |
70% |
≤3000元 |
1302 |
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
提供双方确认的服务评价扫描件 |
60% |
70% |
≤3000元 | ||
1303 |
人才服务 |
提供双方确认的服务评价扫描件 |
60% |
70% |
≤3000元 | ||
1310 |
员工培训 |
提供课件、印证照片、讲师信息、培训签到册 |
60% |
70% |
≤3000元 | ||
1311 |
技术和创业培训 |
提供课件、印证照片、讲师信息、培训签到册 |
60% |
70% |
≤3000元 | ||
1312 |
人力资源培训 |
提供课件、印证照片、讲师信息、培训签到册 |
60% |
70% |
≤3000元 | ||
1313 |
信息化培训 |
提供课件、印证照片、讲师信息、培训签到册 |
60% |
70% |
≤3000元 | ||
1314 |
财税管理培训 |
提供课件、印证照片、讲师信息、培训签到册 |
60% |
70% |
≤3000元 | ||
14 |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 |
1401 |
工业设计 |
提供工业设计成果截图 |
60% |
70% |
≤6000元 |
1402 |
技术咨询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03 |
知识产权 |
提供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或证书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04 |
节能降耗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05 |
清洁生产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06 |
污染防治技术应用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07 |
产学研联合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08 |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09 |
适用技术推广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11 |
质量检验检测 |
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12 |
原材料性能测试 |
提供测试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13 |
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14 |
产品标准推广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15 |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17 |
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 |
提供体系或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或证书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18 |
计算机网络服务 |
提供双方确认的验收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19 |
管理信息化服务 |
提供双方确认的验收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20 |
研发设计信息化服务 |
提供双方确认的验收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21 |
解决方案(可行性报告) |
提供解决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22 |
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 |
提供质量控制方案或技术评价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23 |
技术开发 |
提供双方确认的验收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424 |
信息化应用 |
提供双方确认的验收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5 |
管理咨询服务 |
1501 |
战略管理咨询 |
提供咨询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1502 |
财务管理咨询 |
提供咨询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503 |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
提供咨询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504 |
市场营销咨询 |
提供咨询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505 |
生产运营管理咨询 |
提供咨询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506 |
组织咨询 |
提供咨询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60% |
70% |
≤6000元 | ||
1507 |
税务服务 |
提供不少于6个月纳税服务申报系统的记录截图 |
60% |
70% |
≤3000元 | ||
1508 |
会计服务 |
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账套明细截图 |
60% |
70% |
≤3000元 | ||
1509 |
审计服务 |
提供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 |
60% |
70% |
≤5000元 | ||
16 |
市场开拓服务 |
1601 |
展览展销 |
提供展览展销印证照片、参展发票扫描件 |
50% |
60% |
≤3000元 |
1602 |
贸易洽谈 |
提供双方确认的服务评价扫描件 |
50% |
60% |
≤3000元 | ||
1603 |
产品推介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50% |
60% |
≤3000元 | ||
1604 |
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
提供双方确认的服务评价扫描件 |
50% |
60% |
≤3000元 | ||
1605 |
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网络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50% |
60% |
≤3000元 | ||
1606 |
应用电子商务 |
提供方案或报告扫描件 |
50% |
60% |
≤3000元 | ||
17 |
法律服务 |
1701 |
法律诉讼 |
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
50% |
60% |
≤6000元 |
1702 |
法律援助 |
提供双方确认的服务评价扫描件 |
50% |
60% |
≤5000元 | ||
1703 |
法律文件代理 |
提供法律文件代理成果扫描件 |
50% |
60% |
≤3000元 | ||
1704 |
公证服务 |
提供公证书原件扫描件 |
50% |
60% |
≤3000元 | ||
1705 |
仲裁服务 |
提供仲裁书原件扫描件 |
50% |
60% |
≤5000元 | ||
1706 |
调解服务 |
提供调解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
50% |
60% |
≤5000元 | ||
1707 |
债务清偿 |
提供债务偿还证明原件扫描件 |
50% |
60% |
≤5000元 | ||
1708 |
风险规避 |
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规避方案或报告 |
50% |
60% |
≤5000元 |
贵阳市惠民政策明白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指南
2020年7月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基础资料
1.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需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本人现场填写,一式一份);3.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配偶住房消费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4.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还需提供提取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职工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5.已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在提取时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凭证》原件。
二、 根据不同提取原因,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职工购买商品房需提供的资料
(一)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1.购房合同原件;2.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或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3.购房收据原件。
(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2.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单位房改房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2.购房收据原件。
职工补交土地收益金需提供的资料
1.市、区房改部门办理的,提供审核盖章后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结算单原件;2.省房管部门办理的,提供经房屋产权单位审核盖章的《办理准入证审核表》。
职工补交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金需提供的资料
1.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贵阳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结算单》原件;2.《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原件。
购买二手房需提供的资料
1.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2.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注:1.以上情况(除购买二手房外)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购房行为发生的(以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为准)18个月内办理;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为取得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以后18个月以内,逾期不再办理提取。2.以上情况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3.职工购买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内或本人(或配偶)户籍地的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非贵阳市行政区域及非贵安新区直管区内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件。
购拆迁安置房需提供的资料
1.款项未付清的,提供拆迁协议原件;2.款项已付清、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拆迁协议、付款收据原件;3.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契税)证明原件;4.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件(所购住房为非贵阳行政区域及非贵安新区直管区的需提供)。
注:1.提取时间不得超过拆迁协议规定付款时间一年,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的,可在款项付清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提取。2.出现拆迁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且在拆迁协议中未明确收款账户情形的,需由拆迁单位出具收款账户情况说明至中心综合业务处备案。3.职工购买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内或本人(或配偶)户籍地的拆迁安置房房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2.建房款发票原件。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翻建款发票原件。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2.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3.大修费用发票原件。
注: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需在取得同意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批准相关手续18个月内提出申请。
职工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合同原件(同一套住房贷款,第一次提取时需提供);2.贷款机构出具的当前贷款余额及月还款情况的相关证明原件(对账单、还款计划表等,有效期一个月,需加盖贷款机构相关业务章);3.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需提供1.2。
注:1.需先提取主贷人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或共有人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提取顺序依次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还款额。2.职工贷款为非中心合作银行(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通、中信、浦发以及贵阳银行)或非本市贷款的,在首次办理提取时,该套贷款主贷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现场填写《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如贷款主贷人不便到场办理,可委托他人持本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现场填写《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3.提前偿还贷款的,需贷款机构同意其提前偿还贷款,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总和;4.职工在未还清住房贷款的情况下,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
租住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无。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需提供的资料
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
注:1.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每隔12个月提取一次。2.职工办理租房提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②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③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贵阳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的自有住房或偿还贵阳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住房的贷款本息;④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原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3.中心查询结果与本人承诺不相符的,职工可自行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办理。4.铁路缴存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到铁路分中心办理,办理条件及所需资料详见铁路分中心《明白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注:符合条件的每隔12个月办理一次。
职工离、退休需提供的资料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缴存职工本人办理退休提取时,不需提供)。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的资料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封存原因为离职封存的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方可提取。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需提供的资料
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登记卡(出境事由为定居)原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需提供的资料
1.死亡证明(死亡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原件;2.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原件。
注:继承或受遗赠文件需注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唯一收款账户信息。
患特殊疾病需提供的资料
1.需提供省、市医保中心核发的有效《特殊病种证》;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特殊疾病的,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子关系证明。
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的资料
1.职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单位或职工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证明。
三、因工作变动办理异地转移接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办理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时,可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所需资料为:①《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②《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③职工有效身份证件(若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④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注:职工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含)的,方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如遇政策调整或有疑问,以公积金前台工作人员的解释为准。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业务流程图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主要查询方式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851-12329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guiyang.gov.cn/
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请搜索“贵阳公积金”(或“gyszfgj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
4.筑民生APP:登录筑民生APP,进入“公积金查询”版块
5.数智贵阳微信小程序:登录数智贵阳微信小程序,进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板块,进行公积金查询
6.支付宝APP:登录支付宝APP,进入“市民中心”版块,进行公积金查询
政策咨询及监督电话:0851-12329、0851-12345
单位缴存登记所需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一式一份);
2.党政机关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原件,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登记证书原件,企业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账户设立所需资料
1.新开户单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一式一份,一次为5人以上职工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供电子报盘);
2.已开户单位新增职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一份,一次为5人以上职工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供电子报盘)。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所需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所需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一份);
2.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集中封存户职工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注:1.集中封存户职工须本人办理;
2.职工因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办理的变更登记,曾用名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
个人账户封存、启封所需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一份,一次为5人以上职工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电子报盘)。
单位账户封存、启封所需资料
1.单位封存:①变更申请;②单位办理封存的相应文件或证明原件;③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单位启封:①变更申请;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③欠缴单位需须提供补缴计划及说明。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所需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申请表》(一式一份);
2.单位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注: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前须无职工个人账户且单位账户余额为零。
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所需资料
1.缴存职工发生变更的(新增、启封、封存):《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一份,一次为5人以上职工办理时,应提供电子报盘);
2.调整汇缴基数或比例的:①《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比例)调整明细表》(一式一份,一次为5人以上职工办理时,应提供电子报盘)。
注:单位人员及月缴存额无变动的,单位经办人应按月办理公积金汇缴核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补缴所需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一式一份,5人以上补缴应提供电子报盘);
2.单位全员补缴(非单位调基调比的全员补缴和欠缴补缴)的,需提供全员补缴说明;
3.单位改制清算补缴的,需提供中心批复的改制补缴确认文件及联系函。
个人转移(同城)
1.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转移申请表》(一份,转入单位盖章);
4.单位同时办理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还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份)。
注: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转移的,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凭证》。
异地转移
1.本人办理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时,可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所需资料为:①《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②《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③职工有效身份证件(若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④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注:职工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含)的,方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个人并户
1.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并户申请表》(职工本人办理的,无需盖章)。
单位转移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转移申请表》;
2.单位转移申请报告;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4.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单位并户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并户申请表》(并出单位盖章);
3.单位撤销、合并等相应证明资料原件。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基础资料
1.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需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本人现场填写,一式一份);3.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配偶住房消费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4.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还需提供提取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职工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5.已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在提取时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凭证》原件。
二、 根据不同提取原因,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职工购买商品房需提供的资料
(一)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1.购房合同原件;2.《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或《贵阳市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3.购房收据原件。
(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2.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单位房改房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2.购房收据原件。
职工补交土地收益金需提供的资料
1.市、区房改部门办理的,提供审核盖章后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结算单原件;2.省房管部门办理的,提供经房屋产权单位审核盖章的《办理准入证审核表》。
职工补交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金需提供的资料
1.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贵阳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结算单》原件;2.《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原件。
购买二手房需提供的资料
1.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2.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注:1.以上情况(除购买二手房外)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购房行为发生的(以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为准)18个月内办理;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为取得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以后18个月以内,逾期不再办理提取。2.以上情况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3.职工购买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或本人(或配偶)户籍地的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非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件。
购拆迁安置房需提供的资料
1.款项未付清的,提供拆迁协议原件;2.款项已付清、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拆迁协议、付款收据原件;3.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契税)证明原件;4.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件(所购住房为非贵阳行政区域的需提供)。
注:1.提取时间不得超过拆迁协议规定付款时间一年,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的,可在款项付清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提取。2.出现拆迁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且在拆迁协议中未明确收款账户情形的,需由拆迁单位出具收款账户情况说明至中心综合业务处备案。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2.建房款发票原件。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翻建款发票原件。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2.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3.大修费用发票原件。
注: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需在取得同意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批准相关手续18个月内提出申请。
职工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合同原件(同一套住房贷款,第一次提取时需提供);2.贷款机构出具的当前贷款余额及月还款情况的相关证明原件(对账单、还款计划表等)(有效期一个月,需加盖贷款机构相关业务章);3.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需提供1.2。
注:1.需先提取主贷人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或共有人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提取顺序依次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还款额。2.职工贷款为非中心合作银行(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通、中信、浦发以及贵阳银行)或非本市贷款的,在首次办理提取时,该套贷款主贷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现场填写《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如贷款主贷人不便到场办理,可委托他人持本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现场填写《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3.提前偿还贷款的,需贷款机构同意其提前偿还贷款,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总和;4.职工在未还清住房贷款的情况下,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
租住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无。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需提供的资料
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
注:1.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每隔12个月提取一次。2.职工办理租房提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②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③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或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贷款本息;④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本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3.中心查询结果与本人承诺不相符的,职工可自行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办理。4.铁路缴存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到铁路分中心办理,办理条件及所需资料详见铁路分中心《明白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注:符合条件的每隔12个月办理一次。
职工离、退休需提供的资料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缴存职工本人办理退休提取时,不需提供)。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的资料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封存原因为离职封存的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方可提取。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需提供的资料
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登记卡(出境事由为定居)原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需提供的资料
1.死亡证明(死亡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原件;2.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原件。
注:继承或受遗赠文件需注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唯一收款账户信息。
患特殊疾病需提供的资料
1.需提供省、市医保中心核发的有效《特殊病种证》;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特殊疾病的,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子关系证明。
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的资料
1.职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单位或职工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证明。
三、因工作变动办理异地转移接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办理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时,可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所需资料为:①《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②《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③职工有效身份证件(若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④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注:职工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含)的,方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如遇政策调整或有疑问,以公积金前台工作人员的解释为准。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业务流程图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851-12329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guiyang.gov.cn/
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平台公众号:请搜索“贵阳公积金”(或“gyszfgj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
4.“筑民生”:登录“筑民生”APP,进入“公积金查询”版块
5.微信城市服务和支付宝城市服务:登录微信或支付宝,进入“城市服务”版块,进行公积金查询
政策咨询及监督电话:0851-12329、0851-12345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提供的基础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有共同购房人的需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补充资料)》(中心委托银行受理的,一式二份;经中心招投标确定的担保公司受理的,填写其专用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3.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共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监护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离异的填写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
5.借款人配偶为省直中心缴存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超过60%的,提供相应收入补充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现场填写);
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
8.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时间不足12个月的申请人,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中心委托银行受理的,复印件一式一份;经中心招投标确定的担保公司受理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根据贷款种类不同,还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商品房期房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商品房现房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完税并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表》。
注:已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可由中心委托银行 受理;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须由经中心招投标确定的担保公司受理。
二手房
1.贵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首期付款进账单、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卖方及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卖方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单独所有的,可不提供卖方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商转公”贷款
1.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2.原商业贷款余额清单(须有最近6个月的还款情况和本月贷款余额)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1.借款人须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贷款;
2.贷款房屋须符合办理抵押变更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置合贷”
1.公积金中心盖章同意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置合贷”贷款申请书》(借款人联);
2.原商业贷款余额清单;
3.原商业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注:中心委托银行受理的,除购房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外,其余复印件均一式二份;经中心招投标确定的担保公司受理的,复印件均一式三份。
三、温馨提示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无需承担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房屋抵押登记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代办费。
2.申请“置合贷”、“商转公”贷款的职工,无需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支付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3.由经中心招投标确定的担保公司受理担保的贷款,不向贷款职工收取担保费、审查费、按揭服务费。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图
如遇政策调整或有疑问,以公积金前台工作人员的解释为准。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主要查询方式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851-12329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guiyang.gov.cn/
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平台公众号:请搜索“贵阳公积金”(或“gyszfgj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
4.“筑民生”:登录“筑民生”APP,进入“公积金查询”版块
5.微信城市服务和支付宝城市服务:登录微信或支付宝,进入“城市服务”版块,进行公积金查询
政策咨询及监督电话:0851-12329 、12345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本年度是否纳入“一卡通”集中统发 | 备注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贵阳市民政局 |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三县:705元/人/月;六区、清镇市、贵安新区725元/人/月。 | 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名单,报区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统发,兑现到户到人。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1.《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2022年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筑民发[2022]64号); 2.《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筑民发[2022]95号)。 |
是 | 省级政策,市级结合实际提标。 |
2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对象 | 三县:1128元/人/月;六区、清镇市、贵安新区1160元/人/月。 | 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名单,报区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统发,兑现到户到人。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1.《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黔民发[2021]8号); 2.《贵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筑府发[2017]11号); 3.《贵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筑民发[2022]112号)。 |
是 | 省级政策,市级结合实际提标。 | |
3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全市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三县:705元/人/月;六区、清镇市、贵安新区725元/人/月。 |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将统发清册等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提交代理金融机构统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2022年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筑民发[2022]64号)。 | 是 | 省级政策,市级结合实际提标。 | |
4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贵阳贵安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贵阳市发放标准:80-89岁60元/人/月、90-99岁100元/人/月、100岁以上200元/人/月 贵安新区发放标准:80-89岁80元/人/月、90-99岁120元/人/月、100岁以上220元/人/月。 |
1.村居申请; 2.乡镇街道审核; 3.区民政局审批。 |
半年一次 | 6月底前、12月底前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度贵阳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发〔2012〕13号)。 | 是 | 市级政策 | |
5 | 惠民殡葬补贴 | 贵阳市户籍和持有贵阳市辖区有效居住证的亡故居民以及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遗体。 | 1.补贴车辆接运:430元,抬尸人工:100元,火化炉(平板炉:320元、拣灰炉:680元),单间停放:40元,骨灰存放一年72元,合计:962元/1322元等五项基本殡仪服务费用。 2.选择免费集中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生态型墓位(价格在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且占地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及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龛葬、塔葬等(价格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节地生态安葬的每具骨灰逝者家属补贴 2000元。 3.选择骨灰集中抛撒、深埋、海葬不留坟头、不占土地等生态方式安葬的每具骨灰逝者家属补贴 4000 元。 |
由各殡仪馆、公墓单位统计名单、金额上报,市殡仪服务中心、市殡葬管理所、市民政局按程序审定名单和金额。由各殡仪馆、公墓单位补贴对象在结账时先为其垫付。 | 不定时 | 不定时 |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7〕12 号); 2.《关于做好贵阳市惠民殡葬有关事项的通知》(筑民发〔2017〕135 号)。 |
否 | 市级政策 |
相关政策文件:
1.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2022年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pdf
2.贵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筑民发〔2022〕95号).pdf
3.贵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筑府发〔2017〕11号).pdf
5.《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度贵阳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6.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7〕12号).pdf
7.关于做好贵阳市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的通知(筑民发〔2017〕135号).pdf
1.临时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以及非本市户籍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具有相对固定工作持续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 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申请审批程序:对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公示,经初审无异议的上报所属区(市、县)民政局审批。咨询电话:0851-84123027 监督电话:0851-84124579
1.惠民范围
凡贵阳市户籍和持有贵阳市辖区有效居住证的亡故居民以及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遗体。
2.惠民项目及金额
1.免费提供殡仪服务项目及金额。
(1)人工抬运 100元/次(不含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抬运)
(2)车辆接运 430元/具(普通灵车接运,不含送灰)
(3)单间停放 40元/次
(4)遗体火化 320元/具或680元/具(含捡灰和骨灰袋1个)
(5)骨灰寄存 72元(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费用由殡仪馆承担)
2. 免费提供安葬服务、补贴项目及金额。
(1)免费提供集中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对提供服务的公墓,每具骨灰补贴2000元。
(2)选择生态型墓位(价格在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且占地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及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龛葬、塔葬等(价格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节地生态安葬的每具骨灰逝者家属补贴2000元。
(3)选择骨灰集中抛撒、深埋、海葬不留坟头、不占土地等生态方式安葬的每具骨灰逝者家属补贴4000元。
3.惠民服务的办理
(1)殡仪馆负责的项目:遗体人工抬运、车辆接运、单间停放、火化、骨灰寄存,遗体火化后在殡仪馆直接免除。
(2)公墓负责的项目:选择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占地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节地生态墓位和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龛葬、塔葬,骨灰下葬后直接在公墓单位办理生态葬补贴。
(3)殡管所负责的项目:集中安葬由公墓单位事后到市殡仪服务中心统一结算;骨灰抛撒、深埋、海葬等节地生态葬下葬后家属到市殡仪服务中心办理补贴。
贵阳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家属凭亡故者的户籍或户籍注销证明办理免费及补贴;非贵阳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家属凭亡故者的贵阳市辖区有效居住证和死亡证明办理免费及补贴。
4.其它事宜
(1)在外地死亡的贵阳市户籍亡故人员,其丧属凭火化证明、火化发票、亡故居民的户口簿或户籍注销证明、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审核后,到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或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核报有关费用(费用高于我市惠民标准的,以我市惠民标准结算,低于的据实结算)。在外地已享受惠民殡葬补贴的,不再核报。持有本市辖区有效居住证但死亡后未在本市火化的不享受我市惠民殡葬政策。
(2)丧属选择豪华灵车的,不享受“车辆接运430元/具”的惠民免费服务;丧属选择遗体火化炉型低于680元的不补差额,据实付给殡仪单位,不补给家属;超出惠民服务标准,选择其它个性化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3)违反殡葬法规和相关政策治丧,不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评定方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进行审批。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提供照料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
(4)提供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
(6)办理丧葬事宜。
(7)提供关爱服务。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鼓励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各区(市、县)根据特困人员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咨询电话:0851-84826393 监督电话:0851-84124579
1.城市低保对象:指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2.评定方式: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 1 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3.待遇: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咨询电话:0851-84826393 监督电话:0851-84124579
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正常可享受待遇参保人员,可到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慢特病(即原特殊病种门诊)业务。业务包括:《门诊慢特病医疗证》新申办(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和增加病种,《门诊慢特病医疗证》变更和增加定点医院、年审、委托书登记、遗失补办、咨询等。
其中序号第1-54家医院可以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和增加门诊慢特病病种办理。
贵阳市城镇职工办理门诊慢特病业务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序号 |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1 |
贵州省人民医院 |
2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3 |
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 |
4 |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 |
5 |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6 |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7 |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岩医院 |
8 |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
9 |
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
10 |
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
11 |
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
12 |
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 |
13 |
贵黔国际总医院 |
14 |
贵阳市口腔医院 |
15 |
贵州省职工医院、贵州省总工会花溪职工疗养院 |
16 |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五医院 |
17 |
贵州省骨科医院 |
18 |
贵航贵阳医院 |
19 |
北京积水潭医院贵州医院 |
20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21 |
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
22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 |
23 |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儿童医院 |
24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 |
25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
26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医院 |
27 |
贵州电力医院(贵州职工健康管理体检中心) |
28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医院 |
29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 |
30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医院 |
31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 |
32 |
贵阳白云心血管病医院 |
33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医院 |
34 |
开阳县人民医院 |
35 |
息烽县人民医院 |
36 |
修文县人民医院 |
37 |
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
38 |
贵州贵阳邮电医院 |
39 |
息烽县中医医院 |
40 |
贵州省建筑医院 |
41 |
贵阳市第六医院(又名39互联网医院) |
42 |
贵航平坝医院(贵航集团第三0三医院) |
43 |
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 |
44 |
贵阳林东医院 |
45 |
贵州百灵中医糖尿病医院 |
46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安医院 |
47 |
清镇市中医医院 |
48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医院 |
49 |
安顺市平坝区中医院 |
50 |
安顺市平坝区妇幼保健院 |
51 |
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 |
52 |
贵州省康复医院 |
53 |
广东省中医院贵州医院 |
54 |
贵州大秦肿瘤医院 |
55 |
贵阳曜阳中西医结合医院 |
56 |
贵州中草医医院 |
57 |
贵阳荟康医院 |
58 |
贵阳市精神病医院 |
59 |
贵阳泰康乐综合医院 |
60 |
贵阳钢厂职工医院(贵阳烧伤医院) |
61 |
贵州省妇幼保健院 |
62 |
贵阳市云岩区皇钻老年护理院 |
63 |
花果园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4 |
贵阳市云岩区金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5 |
贵阳市南明区兴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6 |
贵阳市云岩区金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7 |
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8 |
贵阳市云岩区中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贵阳中天医院) |
69 |
花果园社区S区卫生服务中心 |
70 |
贵阳市云岩区第二人民医院 |
71 |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第三卫生服务中心 |
72 |
云岩区黔灵医院 |
73 |
南明区中南街道大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74 |
云岩区普陀社区卫生服务站 |
75 |
南明区沙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76 |
云岩区栖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77 |
南明区沙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78 |
云岩区宅吉社区卫生服务站 |
79 |
南明区山水黔城卫生服务中心 |
80 |
云岩区北京路社区第一卫生服务站 |
81 |
南明区铁建国际城卫生服务中心 |
82 |
云岩区金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83 |
南明区市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84 |
云岩区中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85 |
南明区太慈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86 |
花溪区华阳社区卫生服务站(华阳医院) |
87 |
南明区西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88 |
花溪区三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89 |
南明区遵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90 |
贵阳市花溪区青岩卫生院 |
91 |
南明区云关乡卫生院 |
92 |
贵阳市花溪区黄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93 |
花溪区航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河红林医院) |
94 |
花溪区黔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贵航黔江骨伤科医院) |
95 |
花溪区清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花溪西工医院) |
96 |
花溪区瑞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花溪华烽医院) |
97 |
贵州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
98 |
贵阳市花溪区清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99 |
贵阳花溪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贵阳矿山机器厂职工医院 |
100 |
贵州省农业科学院职工医院(花溪区金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1 |
花溪区航天社区第一卫生服务站(贵阳航天园职工医院) |
102 |
贵阳观山湖远源医院 |
103 |
贵阳阳光医院 |
104 |
观山湖区碧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5 |
贵阳正宇铁路医院 |
106 |
观山湖区世纪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7 |
核工业贵阳二0六医院 |
108 |
观山湖区会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9 |
贵航三O三医院贵安新艺分院 |
110 |
观山湖区长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11 |
林东矿务局南山煤矿医务所 |
112 |
林东矿务局桐梓煤矿职工医院 |
113 |
贵航平坝医院红湖分院 |
114 |
金沙林东医院 |
115 |
贵航平坝医院黎阳分院 |
116 |
黔西林东医院 |
117 |
白云贵耐医院 |
118 |
清镇百花医院 |
119 |
贵阳市白云区中医医院(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卫生院) |
120 |
清镇市妇幼保健院(清镇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121 |
贵阳市白云区贵厂医院 |
122 |
清镇市卫城镇中心卫生院 |
123 |
白云中航医院 |
124 |
清镇市新店镇中心卫生院 |
125 |
贵阳白云友爱医院 |
126 |
清镇市站街镇中心卫生院 |
127 |
贵阳市白云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站 |
128 |
清镇市红枫湖镇卫生院 |
129 |
中国七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
130 |
流长苗族乡中心卫生院 |
131 |
贵州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急救中心 |
132 |
贵阳市乌当区新天社区保利温泉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33 |
贵阳市三江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 |
134 |
贵阳市乌当区新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35 |
贵州铭诚血液透析中心 |
136 |
贵阳市乌当区妇幼保健院 |
137 |
贵州首慎血液透析中心 |
138 |
贵阳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
139 |
贵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
140 |
贵阳乌当金江医院 |
141 |
贵州普瑞眼科医院 |
142 |
修文扎佐林场医院 |
143 |
贵阳耳鼻喉医院 |
144 |
修文百信医院 |
145 |
息烽县小寨坝镇中心卫生院 |
146 |
开阳县妇幼保健院 |
147 |
贵阳市花溪区万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48 |
开阳县城关镇中心卫生院 |
149 |
清镇市红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0 |
南明区水口寺街道世纪新城卫生服务站 |
151 |
贵阳市红十字会康福医院 |
152 |
南明区国际生态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3 |
南明区国际生态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4 |
贵州退休医师医院 |
155 |
清镇市乡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6 |
观山湖区金阳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7 |
云岩区圣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8 |
清镇市时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9 |
云岩区水东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 |
160 |
云岩区北京路社区第三卫生服务站 |
161 |
开阳县双流镇卫生院 |
162 |
云岩区妇幼保健院 |
163 |
清镇市王庄布依族苗族乡卫生院 |
164 |
贵阳市云岩区头桥社区第三卫生服务站 |
165 |
南明区永乐乡卫生院 |
166 |
云岩区市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67 |
开阳县永温镇中心卫生院 |
168 |
贵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69 |
贵阳常春藤医院 |
170 |
贵阳市南明区中医医院 |
171 |
贵州云中医院 |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2023年10月31日
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2022年1月31日-2月6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为落实“强省会”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给参保单位提供相对宽裕的业务经办时间,经研究决定,2022年2月机关事业单位征缴相关业务经办时间延长至2月15日;企业单位征缴相关业务经办时间延长至2月20日。请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2022年1月20日
贵阳贵安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已于2021年9月底全面启动,集中征缴期将持续至2022年3月31日,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只需缴费个人应缴部分,剩余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贵阳贵安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不低于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580元/人。
二、参保缴费期
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集中征缴期为2021年9月底至2022年3月3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采取零星方式缴费,原则上按900元标准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三、覆盖范围及对象
1.贵阳贵安户籍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凭辖区居住证明在贵阳贵安辖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3.在校大中专学生(含九年制义务教育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学生或有特定缴费情形的(如集体经济代缴、企业资助等),可以选择在户籍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4.新生儿原则上在户籍地参保。在贵阳贵安居住的异地常住人口的新生儿,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贵阳贵安居住证明的,可以参加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医保;
5.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资助参保标准
(一)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140元标准予以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32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3.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
2.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特困人员管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
五、缴费渠道
(一)如您是新参保城乡居民或变更参保地,请参保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前往居住地(或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税务机关明确的缴费渠道缴纳。
(二)如您已在医保部门缴纳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则可直接通过税务机关明确的缴费渠道缴纳。
税务机关为您提供了如下缴费渠道:
1.到税务机关缴纳:您可提供本人或其他缴费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公众查询”栏目,查询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贵州省办税地图。还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详询。
2.通过微信、支付宝缴纳:您可以通过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模块进入社保缴费,通过提供缴费人姓名、身份证号完成缴费。并且可以在相应模块对缴费记录进行查询。
3.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您可提供本人或其他缴费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前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农信社)、贵阳银行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4.集中代收:您可根据您所在的村(居、社区等)安排,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5.代办服务点缴费: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已在各乡镇、村组(社区)的商店、超市、卫生室等地点设置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办服务站点,您可就近选择代办服务站点进行缴纳。
6.网上银行缴费:您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的手机银行(APP)进行自助缴纳。也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贵州银行的网上银行(WEB)版进行缴纳。
7.委托银行代扣:您可自行前往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扣协议签订业务,将需要缴纳的费款足额存入签约账户,税务机关将委托银行对您的签约账户进行扣费。
8.自助终端缴费:您可就近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阳银行网点的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纳。
六、咨询方式
云岩区:0851-87162245(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未来方舟F4组团6、7栋5层)
乌当区:0851-86842568(乌当区育新路行政综合大楼22楼)
花溪区:0851-88325998(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15号大数据产业园3号楼花溪区人民政府政务中心三楼)
修文县:0851-82323382(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驿南路大龙财富中心二楼)
息烽县:0851-87728990(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办事处河滨路文昌巷2号)
观山湖区:0851-84109302(贵阳市观山湖区地质科技园3号楼)
南明区:0851-85557537(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金龙滨河湾壹号〔南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1层〕)
白云区:0851-84485067(贵阳市白云区瑞福花园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医保窗口)
清镇市:0851-82577516(贵阳市清镇市云岭西路19号)
开阳县:0851-87225499(贵阳市开阳县遵义路54号)
贵安新区:0851-88901065(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贵安政务服务中心大厅2楼)
“12393”是全省医疗保障服务热线,能统一受理全省参保群众的来电咨询。
拨打12393,根据电话按键语音提示操作,能办理以下事项:
1、咨询全省各地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全省医疗保障办事资料及流程等;
2、查询全省各级医保局信息及全省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等;
3、查询个人参保信息以及修改医保卡密码;
4、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医疗保障服务进行投诉和举报。
1、城乡居民参保覆盖范围包括哪些?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根据属地管理和“先登记,后缴费”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特殊的,可以在户籍地参保。
(四)新生儿原则上在户籍地参保。在本市居住的异地常住人口的新生儿,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我市居住证的,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五)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限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集中征缴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
3、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金额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280元/人缴费。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280元/人和政府补助标准550元/人之和缴纳参保费用。
4、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条件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按次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取得居住证)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停缴费后90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城乡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的,缴费标准为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新生婴儿参保待遇享受条件
新生儿实行动态参保,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后90日内持新生儿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缴费的,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贵阳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申领条件
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且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
二、递交资料
(一)住院生育
1、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1份;
2、住院发票原件(票面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就诊医院章);
3、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就诊医院章)。
(二)门诊生育
1、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1份;
2、门诊发票原件(票面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就诊医院章);
3、门诊手术记录病历本原件(能体现何时在医院施行何种手术)。
(三)计划生育住院手术
1、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1份;
2、住院发票原件(票面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就诊医院章);
3、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就诊医院章)。
(四)计划生育门诊手术
1、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1份;
2、门诊发票原件(票面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就诊医院章);
3、门诊手术记录病历本原件(能体现何时在医院施行何种手术)。
三、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法定产(休)假天数
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按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1、服务对象:
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一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正常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办《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或《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
2、递交材料:
(1)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盖医院医保科公章)
(2) 出院记录(近两年内):由贵阳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提供;申办病种在出院记录中需有明确诊断,凡是诊断不明确、涂改的一律不予办理。(复印件一份盖医院公章)
(3)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申办、领证时出示)。
(4) 近两年内贵阳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检查、化验等资料,并在出院记录中有相关记录。(复印件一份盖医院公章)
3、办理地点:
贵阳市开通特门业务的定点医院医保部门现场申办。
4、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市轨道集团公司:
你们报来《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请示》(筑轨报〔2021〕27号)收悉,经市交委2021年3月9日召开会议研究,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的人身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同意对2018年版的《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印发给你们,请予公布并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4月6日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 票务规则
第三条 乘客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接受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
第四条 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发售车站当日(当日指售出运营日)乘车,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发售站当日按规定办理退票;持储值卡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第五条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取全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票款,并可处以全线网最高单程票价5倍金额的罚款。乘客有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行为三次以上的(包含三次),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乘客每次持票进闸到出闸时限为210分钟,超过210分钟的,补收全线网最高票价的票款。超程的乘客应补交超程票款。但因轨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七条 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现役军人可凭有效证件享受相关票价优惠政策。
第八条一名成年乘客可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免费乘车。
第三章 乘车规则
第九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国家管制的器具,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的除外;
(三)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四)充气气球、尖锐物品以及超大或超重行包;
(五)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十条 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总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上车。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标识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阻断运输;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挤;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电扶梯等;
(六)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
(七)倚靠列车车门、站台门;
(八)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轨道交通指示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监视等设备;
(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或者擅自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便溺;
(三)在车厢内饮食,婴儿喂食、特殊病人进食、病人服药除外;
(四)在车厢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五)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乞讨、卖艺、推销、捡拾垃圾、躺卧、踩踏座椅;
(六)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广告、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七)在车站、车厢内揽客、拉客、兜售商品;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电动平衡车等进站、乘车;
(九)使用燃油、燃气类的轮椅等代步车;
(十)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十一)其他影响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醉酒者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车,应当有健康成人的陪护。无人陪护的,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一)使用自动扶梯时,应站稳,握好扶手,同行人应照顾好老人和儿童,不得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上逆行、嬉戏、打闹;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进出闸机时,应排队有序依次通过,并与前方乘客保持合理间距; (三)在站台安全线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列车停稳后乘客遵从先下后上原则,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四)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
(五)在站内行走、搭乘电扶梯、进出列车时,乘客要注意安全,不应看手机; (六)乘客应当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乘客和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应当自觉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配合轨道交通安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并强行进入车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临时停运措施,确保运营安全。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突发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经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按《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填报单位: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备注 | |
1 | 汽车反光号牌工本费 | 100元/副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 | ||
2 | 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 | 35元/副 | 同上 |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 |
3 | 挂车反光号牌工本费 | 50元/副 | 同上 | ||
4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工本费 | 40元/副 | 同上 | ||
5 | 铁质号牌架工本费 | 5元/只 | 同上 | ||
6 | 铝质号牌架工本费 | 10元/只 | 同上 | ||
7 | 临时号牌工本费 | 5元/张 | 同上 | ||
8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1元/个 | 同上 | ||
9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10元/本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自2017年7月1日起从原标准15元/本降低到10元/本 | |
10 | 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 10元/本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11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12 |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 10元/本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13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10元/本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自2017年7月1日起从原标准15元/本降低到10元/本 | |
14 |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工本费 | 10元/本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
15 | 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收费 | 100元/人、次 | 黔价费【2008】183号 | 免费补考一次 | |
16 | 未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 30元/人、次 | 黔价费【2008】183号 | 免费补考一次 | |
17 | 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汽车类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收费 | 190元/人、次 | 黔价费【2008】183号 | 免费补考一次 | |
18 | 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其他机动车类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收费 | 95元/人、次 | 黔价费【2008】183号 | 免费补考一次 | |
19 | 未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收费 | 60元/人、次 | 黔价费【2008】183号 | 免费补考一次 | |
20 | 在专门的规范考场和实际道路进行汽车类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 280元/人、次 | 黔价费【2008】183号 | 免费补考一次 | |
21 | 在专门的规范考场和实际道路进行其他机动车类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 140元/人、次 | 黔价费【2008】183号 | 免费补考一次 | |
22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0元/辆 | 财税{2017]20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
23 | 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 | 0元/辆 | 黔财非税{2020]11号 |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96号)有关规定,取消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
接市财政局通知,根据《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涉及到交警部门收项项目为以下两项:
(一)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二)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上述事项特此向社会公布。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
一、根据筑发改收费〔2017〕768 号文《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的通知》规定,70 岁及以上老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可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小学、中学学生享受轨道交通票价 5 折优惠;普通乘客持储值卡乘车享受票价 9 折优惠;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 1 名身高 1.3 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政策原文为:
1、70 岁及以上老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可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
2、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小学、中学学生办理相关乘车票卡享受城市轨道交通票价 5 折优惠。
3、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 1 名身高 1.3 米及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 1 名按超过人数购全价车票。
4、普通乘客持 IC 卡乘坐轨道交通可享受票价 9 折优惠。
5、轨道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运营需求,在政府规定的票价优惠政策基础上适时推出低峰优惠票价,以及定期票价优惠措施,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根据筑交通〔2019〕60 号文《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乘车优待的通知》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与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抚恤优待,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政策原文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 2004 年联合下发的 413 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之规定,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函请市交委严格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应依法参照现役军人享受免费乘车优待工作。
三、根据筑办发电〔2018〕113 号文《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救援队伍改制转隶期间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抚恤优待,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政策原文为:依据政策规定,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原有各项优待政策,一是全面落实优先优待。交通、教育、民政、卫生、旅游等部门要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看病就医、景区游览等方面继续享受优先优待政策。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租期不少于一年);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与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旅行社所有);
5、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二、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设立旅行社将所需资料上传“全国旅游监管平台”。(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流程:进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页面→旅行社和行业组织入口→我要申请设立旅行社)
四、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审批通过之后到我局领取批复,并持批复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到指定银行存入二十万元质保金,与银行签定相关协议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完善质保金信息后,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及存款通知单原件至我委领取经营该项业务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六、受理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办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标准的,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或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告知,时限: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1. 对新增上限入库单位的奖励
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新增上限入统、首次申报奖励、认真履行统计义务、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单位,企业入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户,个体工商户和产业活动单位入库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
2.对限上在库单位的扶持
重点扶持达到下列条件,且认真履行统计义务,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在库单位(不含当年入库单位)。
(1)对销售额(营业额)年增长25%(含25%)以上的在库限上单位给予奖励。
住宿业年销售额(营业额)排名在行业前15位的,且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5%(含25%)以上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户;住宿业年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5%(含25%)以上的其余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5万元/户。
(2)对销售额(营业额)年增长15%(含15%)至25%(不含25%)的在库限上单位给予奖励。
住宿业年销售额(营业额)排名在行业前15位的,且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5%(含15%)至25%(不含25%)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6万元/户;住宿业年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5%(含15%)至25%(不含25%)的其余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
(3)在库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转为法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
3、对在库限上单位统计人员的补助
对在库单位的统计人员,其统计报表全年报送及时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95%以上,并积极配合做好统计报表报送等基础性工作的,每年补助3000元/户。
1、申请设立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的证明
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到期连续申请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对新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助。
2、支持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基于年度运营情况,每年给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15万元、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每年给予市级众创空间最高10万元、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最高15万元运营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基于年度考核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补贴。
3、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研发平台获市级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每年基于运行情况择优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对应主管部门给予100万元补助,国家级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工业设计中心由市主管部门和所在的区(市、县、开发区)按一定比例给予省级100万元、国家级500万元奖励。
4、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新获批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每年基于技术合同成交额(输出+吸纳),择优认定10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单位,给予15万元补助;三年内取得显著试点工作成效的,认定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再给予2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引进“数博会领先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科技企业开展合作交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积极承办、举办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创新创业大赛或创业展示、微路演等主题活动,按照活动规模和层次每次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6、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补助。加快“星创天地”培育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补助。深入实施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对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按照省级工作经费的50%比例给予配套,并择优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7、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对成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计50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市级和企业所在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资金分别承担50%。
8、支持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类别中设立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对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较好且具有完整创业计划的项目给予支持。根据创业素质和项目质量,单个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支持最高10万元,并在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上试点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改革,进一步简化流程。
各有关单位: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助力“稳就业”的六条措施》已经2020年第21次党组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8日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科技助力“稳就业”的六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聚焦“稳就业、保就业”,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服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科研助理岗位开发推进情况作为市级合作项目承担单位遴选的重要参考,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允许各子课题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市级科技后补助资金、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劳务费”科目、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中支出。
二、优化创新创业服务。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将在孵科技型企业吸纳就业情况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评估的重要指标,对就业带动效应明显的,给予年度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强化贵阳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类别中设立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对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较好且具有完整创业计划的项目给予支持。根据创业素质和项目质量,单个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支持最高10万元,并在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上试点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改革,进一步简化流程。同时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人才,对项目团队给予创新指导、技术支持和社会资源对接帮扶。
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支持一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农产品技术开发、农业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农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开展产业技能培训、技术服务,提升农民就业素质、能力。鼓励科技特派员到农村开展自主创业和合作创业,带动农民就业,对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按照省级工作经费的50%比例给予配套,并择优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将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作为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的重点考量,倾斜支持一批就业带动明显的种养殖领域科技项目和扶贫项目,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采取季节性用工等方式缓解农村就业压力。
五、支持科技型企业稳就业、促就业。加大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的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利用科技创新开拓新的就业需求,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将稳就业、促就业作为高企补助评估的重要指标。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提升就业吸纳能力,对新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攻关,运用大数据手段打造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平台,挖掘就业需求、畅通就业渠道,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建立校企人才对接机制。常态化开展科技型企业与高校合作交流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科技型企业进高校对接人才需求,搭建高校优秀大学生到科技型企业实践学习、实现就业发展的平台。鼓励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聚焦六大新产业在贵阳建设科研实践基地,构建产业技术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实现培养、就业的无缝对接。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国资委、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各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属高校,各相关单位:
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发布贵州省第六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计划和第十三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黔科通〔2020〕57 号)要求,现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贵州省第六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计划和第十三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内容
本次申报内容为第六批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计划与第十三批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
(二)申报要求
1.申请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全职在职人员,只能通过一个渠道申报,须从其实际工作、并有固定劳资关系的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在读研究生、离退休科研人员、单位兼职或挂职人员不得申报。
2.申报截止日申请人主持有到期未验收(含申请延期到期)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含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的,不得申报。
3.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选择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中的一类进行申报,不得同时申报。
4.申请人是尚在培养期内的百层次人才,不得申报“十”层次人才;尚在培养期内或其资助项目未验收的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不得申报“十”层次、“百”层次人才;已经入选省级以上更高层次人才计划(工程)或已获得省政府特殊津贴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省属事业单位和省属本科院校及其附属医院、中央在黔事业单位中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得申报“千”层次人才;本年度已申报或入选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不得申报“十”层次、“百”层次、“千”层次人才;厅级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十”层次、“百”层次、“千”层次人才。
5.申请人已入选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十”、“百”层次人才)、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领衔人等省(部) 级以上人才计划(专项、基金),或已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不得申报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6.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十”、“百”层次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可经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也可经专家推荐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十”层次人才申报对象可由本领域1名院士或2名以上贵州省核心专家联名推荐;“百”层次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可由本领域2名以上省管专家或国家有关人才计划入选专家联名推荐;同一专家推荐不得超过2人;申报时请将经推荐专家本人签名的联名推荐函上传至项目管理系统。
7.根据申报流程,申请人需在本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请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党委(党组)出具推荐意见上传至管理系统。申请人所在单位若未设立纪检部门或党委(党组)的,可以单位名义出具推荐意见上传。
8.其它详细申报要求请见申报指南(附件2)。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申报方式
实行网上申报,须通过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xmgl.kjt.guizhou.gov.cn)申报,无需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
(二)申报时间
本次项目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0年9月4日0时-10月16日24时。因归口管理部门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查,与市委组织部确定推荐培养对象,因此贵阳市推荐的项目申报截止日为10月10日24时,逾期不再进行推荐。
为避免因短时间内大量集中申报导致管理系统运行变慢影响申报效率,请各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提前完成网上申报。
三、培养方式
(一)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计划培养对象
1.对贵阳市入选“十”层次、“百”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由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5年培养期内分别给予每人150万元、100万元培养引导经费资助;同时,市人开资金在5年培养期内根据省级资金资助额度给予1:1匹配资助。
2.对贵阳市推荐入选的“千”层次人才培养对象,5年培养期内给予每人10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其中市人开资金给予5万元资助,其余部分由依托单位承担。
(二)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
由省科技厅在3年培养期内给予20万元培养引导经费资助,并在人才、项目、平台上给予优先支持。
四、其他事项
1.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计划“千”层次人才贵阳市推荐名额为40人,高新区推荐人选不受贵阳市推荐名额限制。
2.已入选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计划、大数据“十百千”人才计划等市级人才计划的申请人,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3.企业科研人员占我市推荐人选比重不少于40%,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请各单位做好企业科研人员组织申报工作。
4.对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研人员,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申报时须提供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身份及表彰的佐证材料,并上传至管理系统。
5.政策咨询: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处(科技人才处)刘毅、陈俊庆,87989108 ;在线系统填报技术咨询:省科技信息中心梁正华,85817379。
附件: 1.省科技厅关于发布贵州省第六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
选培养计划和第十三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
2.贵州省第六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计划和第十三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指南
3.第六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申报材料清单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省科技厅关于发布贵州省第六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计划和.pdf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以中高端消费和中高端制造为重点的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双提升”,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到期连续申请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对新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每年对纳入统计监测的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以年度企业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后补助: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企业,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给予15%补助,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0%补助,最高补助额度500万元。对评估结果为良好的企业,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给予10%补助,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补助,最高补助额度300万元。对评估结果为一般的企业,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给予5%补助,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2.5%补助,最高补助额度100万元。市级和企业所在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科技资金分别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动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研发平台获市级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每年基于运行情况择优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对应主管部门给予100万元补助,国家级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工业设计中心由市主管部门和所在的区(市、县、开发区)按一定比例给予省级100万元、国家级500万元奖励。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情况择优给予每家最高500万元补助,由市级和新型研发机构所在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科技资金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承担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创业孵化体系。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基于年度运营情况,每年给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15万元、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每年给予市级众创空间最高10万元、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最高15万元运营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基于年度考核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新获批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每年基于技术合同成交额(输出+吸纳),择优认定10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单位,给予15万元补助;三年内取得显著试点工作成效的,认定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再给予2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引进“数博会领先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计划专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深化科技合作交流。对中央直属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一流高校等在我市新建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并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以“一事一议”形式给予支持。促进校院企地深度融合,每年以合作项目形式鼓励在筑单位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攻关和应用研发,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和新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对申报PCT专利的分阶段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对新登记审批的国家地理标志,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对育种并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贵州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资助;对新获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获贵州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基于服务开展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支撑新产业快速发展。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围绕先进装备制造业、中高端消费品制造业、数字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健康医药产业六大新产业采取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等模式遴选承担单位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并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照实际所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25%比例给予匹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一领域一中心”原则,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共建细分领域高水平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对新建成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助推乡村振兴。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补助。加快“星创天地”培育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补助。深入实施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对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按照省级工作经费的50%比例给予配套,并择优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支持各区(市、县、开发区)建设创新创业小镇、科技创新产业园等各具特色、内容丰富、资源聚集的区域创新中心,对创新资源集聚度高、示范带动效应明显、属地政府推动力度大的区域创新中心,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积极承办、举办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创新创业大赛或创业展示、微路演等主题活动,按照活动规模和层次每次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加大贵阳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促进高层次人才落户贵阳市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引导银行加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在筑银行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扩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规模。开展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最高按照企业应付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70%比例给予资助,同一企业三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50万元。对成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计50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市级和企业所在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资金分别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和监管力度。市和区(市、县、开发区)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研发投入的引导力度,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的保障重点,根据地方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兑现,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协调有序、管理到位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成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暂行)》(筑府办发〔2016〕46号)同时废止。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市级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相关部门按照本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出台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相关解读材料:《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docx
1、项目名称: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贵阳市“十四五”民生科技创新发展研究报告》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 YGCQ-ZC-2020-5-322-磋
3、项目简要说明: 民生科技是与民生利益直接相关的科学技术,是直接服务和提升民众基本生存条件、生活质量和发展态势的科学技术。面向“十四五”,进入新时代,贵阳市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标准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日益增长,尤需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撑,科技惠及民生、创新成果共享的需求更为迫切。贵阳市科学技术局需采购《贵阳市“十四五”民生科技创新发展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工作,为编制好《贵阳市“十四五”科技创新专项规划》提供有力的支撑。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6月30日
6、成交公告发布时间:2020年7月17日(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7、评审时间: 2020年7月13日
8、评审地点: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9、磋商小组成员组成: 采购人代表1人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2人,共3人组成
10、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贵阳业勤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地址:高新区阳光大道28号西部研发基地2-10-5
成交金额:98000.00 元
成交内容:《贵阳市“十四五”民生科技创新发展研究报告》编制服务采购(详见采购文件)
11、采购人名称: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地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市政府大楼A区四楼
项目联系人: 魏建华
联系电话: 0851-87989253
1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A座4楼407
项目联系人:覃也珂
联系电话:0851-84581265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本项目采购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予受理。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 年7月17日
各有关单位: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助力“稳就业”的六条措施》已经2020年第21次党组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8日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科技助力“稳就业”的六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聚焦“稳就业、保就业”,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服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科研助理岗位开发推进情况作为市级合作项目承担单位遴选的重要参考,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允许各子课题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市级科技后补助资金、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劳务费”科目、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中支出。
二、优化创新创业服务。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将在孵科技型企业吸纳就业情况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评估的重要指标,对就业带动效应明显的,给予年度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强化贵阳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类别中设立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对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较好且具有完整创业计划的项目给予支持。根据创业素质和项目质量,单个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支持最高10万元,并在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上试点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改革,进一步简化流程。同时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人才,对项目团队给予创新指导、技术支持和社会资源对接帮扶。
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支持一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农产品技术开发、农业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农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开展产业技能培训、技术服务,提升农民就业素质、能力。鼓励科技特派员到农村开展自主创业和合作创业,带动农民就业,对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按照省级工作经费的50%比例给予配套,并择优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将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作为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的重点考量,倾斜支持一批就业带动明显的种养殖领域科技项目和扶贫项目,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采取季节性用工等方式缓解农村就业压力。
五、支持科技型企业稳就业、促就业。加大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的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利用科技创新开拓新的就业需求,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将稳就业、促就业作为高企补助评估的重要指标。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提升就业吸纳能力,对新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攻关,运用大数据手段打造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平台,挖掘就业需求、畅通就业渠道,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建立校企人才对接机制。常态化开展科技型企业与高校合作交流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科技型企业进高校对接人才需求,搭建高校优秀大学生到科技型企业实践学习、实现就业发展的平台。鼓励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聚焦六大新产业在贵阳建设科研实践基地,构建产业技术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实现培养、就业的无缝对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以中高端消费和中高端制造为重点的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双提升”,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到期连续申请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对新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每年对纳入统计监测的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以年度企业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后补助: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企业,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给予15%补助,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0%补助,最高补助额度500万元。对评估结果为良好的企业,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给予10%补助,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补助,最高补助额度300万元。对评估结果为一般的企业,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给予5%补助,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2.5%补助,最高补助额度100万元。市级和企业所在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科技资金分别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动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研发平台获市级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每年基于运行情况择优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对应主管部门给予100万元补助,国家级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工业设计中心由市主管部门和所在的区(市、县、开发区)按一定比例给予省级100万元、国家级500万元奖励。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情况择优给予每家最高500万元补助,由市级和新型研发机构所在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科技资金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承担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创业孵化体系。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基于年度运营情况,每年给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15万元、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每年给予市级众创空间最高10万元、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最高15万元运营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基于年度考核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新获批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每年基于技术合同成交额(输出+吸纳),择优认定10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单位,给予15万元补助;三年内取得显著试点工作成效的,认定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再给予2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引进“数博会领先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计划专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深化科技合作交流。对中央直属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一流高校等在我市新建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并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以“一事一议”形式给予支持。促进校院企地深度融合,每年以合作项目形式鼓励在筑单位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攻关和应用研发,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和新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对申报PCT专利的分阶段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对新登记审批的国家地理标志,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对育种并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贵州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资助;对新获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获贵州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基于服务开展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支撑新产业快速发展。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围绕先进装备制造业、中高端消费品制造业、数字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健康医药产业六大新产业采取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等模式遴选承担单位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并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照实际所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25%比例给予匹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一领域一中心”原则,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共建细分领域高水平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对新建成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助推乡村振兴。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补助。加快“星创天地”培育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补助。深入实施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对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按照省级工作经费的50%比例给予配套,并择优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支持各区(市、县、开发区)建设创新创业小镇、科技创新产业园等各具特色、内容丰富、资源聚集的区域创新中心,对创新资源集聚度高、示范带动效应明显、属地政府推动力度大的区域创新中心,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积极承办、举办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创新创业大赛或创业展示、微路演等主题活动,按照活动规模和层次每次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加大贵阳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促进高层次人才落户贵阳市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引导银行加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在筑银行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扩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规模。开展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最高按照企业应付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70%比例给予资助,同一企业三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50万元。对成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计50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市级和企业所在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资金分别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和监管力度。市和区(市、县、开发区)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研发投入的引导力度,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的保障重点,根据地方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兑现,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协调有序、管理到位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成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暂行)》(筑府办发〔2016〕46号)同时废止。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市级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相关部门按照本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出台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一、申报类别
本次发布的申报指南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包括重大专项、一般项目和合作项目,其它类别项目的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一)重大专项
支持方式:
项目总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及以上,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及以上,申报单位自筹匹配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60%,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支持方向:
1.先进装备制造业、中高端消费品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健康医药领域产业链关键技术集成。
2.铝基、磷系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载体建设。
3.超临界流体萃取等前沿技术产业技术创新载体建设。
4.区块链、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
5.磷石膏、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6.以普渡河为样本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集成技术。
7.贵阳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示范、应用推广及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的示范应用。
8.其他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聚焦重大任务、重点领域及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的技术创新。
(二)一般项目
支持方式:
项目总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以下,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申报单位自筹匹配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50%,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支持方向:
1.农业与农村领域
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技术需求,结合富美乡村示范带(示范村)和500亩以上坝区建设,重点支持“五子登科”特色产业开展新品种选育、种植业绿色高效生产、畜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信息化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集成示范和应用推广。
2.工业和高新技术领域
先进装备制造业、中高端消费品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两用”协同等领域技术攻关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
3.社会发展及民生领域
化学药、仿制药研发及一致性评价,生物药物技术研发,中药民族药质量控制、标准提升、药品新功能开发,药食两用功能保健食品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水治理、土壤治理、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节能低碳技术研究;食药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监控及智能化装备、消防设备研发;先进技术在文化、教育、旅游、体育、妇女儿童、残疾人、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等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研究及示范;科普平台和基地建设。
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
基于先进装备制造业、中高端消费品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健康医药产业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技术交易、先进技术引进、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投融资、产学研合作等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建设。
(三)合作项目
支持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确定资助资金,申报单位匹配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支持方向:
1.围绕促进贵阳市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等成体系临床医学研究,建立健全创新体系。
2.围绕贵阳市药业发展需求,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药品研发和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创新体系。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支持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申报。若不在申报指南支持范围内、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2.在贵阳市辖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申报单位为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的,每个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项,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不能申报新项目(合作项目除外);申报单位为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每个单位限申报1项,单位承担有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不能申报新项目。
3.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4.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5.申报单位已经纳入统计部门企业研发(R&D)活动统计范围,但2019年度未开展研发活动的,不能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在线申报。申报单位通过贵阳市科技局官网(http://kjj.guiyang.gov.cn)的“申报大厅”栏目,点击“在线申报”(http://dec.kjj.guiyang.gov.cn/login.jsp),按系统提示逐项填报完成后,提交到市科技局待审核状态。新用户先注册单位管理员账号和申请人账号,待审核通过后再填报;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系统填报。
申报系统开通时间为2020年2月1日—5月29日。申报材料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17时,逾期未提交的,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受理。
(二)预算申报。申报单位从申报指南附件下载《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按要求进行填报。
(三)审核推荐。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后,申报单位将《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需从申报系统中在线合成打印,并带正式水印)、《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及所需的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1份(A4纸双面打印、纸质封面、胶装),报推荐部门审核。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央属、省属、市属单位可由相应主管部门推荐。推荐单位需在《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推荐意见栏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材料报送。申报单位将经审核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于2020年6月1日前报送至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15号(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行政中心二期综合办公大楼A区负1楼),受理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日17时,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咨询
(一)项目申报系统咨询(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贵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0851-85561255、85560955)
(二)各类别项目业务咨询(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1.重大专项:
战略规划与重大专项处(0851-87989251)
2.一般项目:
农业农村领域:
农业农村科技处(0851-87987061)
工业和高新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处(0851-87989252)
社会发展及民生领域:
社会发展科技处(0851-87989253)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
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851-87989578)
3.合作项目:
社会发展科技处(0851-87989253)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要求,现将我市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需要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及个人,登陆贵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gy.gzegn.gov.cn),点击“贵阳市政务服务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实现技术合同网上申请、登记。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只需将原来需要提交审验的相关材料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系统,技术合同纸质文本等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扬 电话:84841107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7日
贵阳市各聘外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线下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办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
(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业务全流程网上审批,用人单位可在审批通过后自行通过系统打印相关材料。
(二)已获批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但取消工作计划的外国人,可由用人单位在业务系统提出工作许可通知注销申请。
(三)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预审通过后,请将相关资料邮寄至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5号综合窗口(邮寄费用需自行付费),并附回邮地址和联系方式,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免费送达。(邮寄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5号窗口,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二期办公楼A区负一层,邮政编码:550081)
(请注意,只有申请领证才需邮寄相关资料至大厅)
二、关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转聘、延期、变更、注销业务
贵阳市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转聘、延期、变更、注销业务一律采取不见面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上述业务时,无需到窗口核对材料原件。在业务系统中“其他附件”一栏上传《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承诺书》(无固定格式模板,自行编写),其中应包括申请编号、申请人信息、申请办理的业务类型等内容,承诺如实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办理转聘业务,请留下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免费送达。
办理注销业务,单位需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寄回(邮寄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5号窗口,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二期办公楼A区负一层,邮政编码:550081)。
(办理转聘、延期、变更业务不需邮寄工作许可证)
三、关于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材料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协商一致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外国人无法在解除关系证明书上签字的,可提供双方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或者提供解除关系证明书电子签,并加以情况说明,由申请单位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提出工作许可证注销业务申请。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我单位将对不见面审批的业务依法加强监管。用人单位应确保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核查工作。经核查,对提供虚假材料或不能提供要件原件的,相关情况录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列为失信单位,不再适用承诺审批。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取消行政决定。
五、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结束时间以我市疫情防控部门公告为准,另行通知;如有疑问,请联系贵阳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处,咨询电话:87989108。
特此通知。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3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切实帮助企业在疫情防控阶段渡过难关、平稳健康发展,鼓励企业为疫情防控作出科技贡献,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应急攻关。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研究及应用示范”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力度,重点围绕“可及时推广应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早期筛查及确诊技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疾病的治疗及预防药物研发”、“空气消杀品、呼吸及接触防护品、防护服、护目镜等应对冠状病毒感染的紧缺防护物资及其原材料的快速研发与产能提升”等方向开展技术攻关,并予以特事特办、专项专议,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实施一批。
二、加强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财政科技资金补助,帮助科技型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一季度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对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加快资金拨付,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可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三、改进服务方式。对受疫情影响或疫情期间执行期满的科技计划项目,允许延期验收结题,在原最长延期时限基础上再增加6个月的可延期时间。疫情期间,科技计划项目推行“无纸化申报”“不见面评审”,优化实地考察程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纸质文本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业务全流程网上审批,用人单位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转聘、延期、变更、注销业务一律采取不见面审批。
四、加大研发引导。全面压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周期,提升项目初筛、考察、立项评审效率,支持企业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在原《2020年度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申报时限基础上,再延长一个月的申报时间。建立贵阳市企业研发活动年度统计填报在线培训机制,制作并向企业发放培训视频、课件,组织企业在线学习。
五、帮助复工复产。及时掌握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情况,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等物资的生产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保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实时了解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需求,给予相应指导、争取政策扶持。
六、优化创业服务。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期间出台并兑现相关优惠措施的,在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中给予优先支持;已获得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在年度评价中给予加分。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三个月。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贵阳市科技局
2020年2月18日
1、在公证行业采取开通 “ 绿色通道 ” 。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微信预约、上门服务等措施,实现让群众 “ 最多跑一 次 ”的工作目标。改革“取证方式”,减少申请材料要求。变群众提供材料为主动收集材料,变书面审核材料为实地调查核实。创新“办证模式”,变群众跑路为数据共享。推行网上办证、远程办证、上门办证模式。提供延时服务、延伸服务、预约服务、加急服务。
2、拓展创新公证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开展“公证助企”活动。一是坚持企业需求为导向,开设“公证助企绿色通道”,为民营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方面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二是积极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公法处组织全市公证机构主动与银监部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机构、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部门、机构开展工作协调,为民营企业寻求融资牵线搭桥,为民营企业办理授信、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事项提供公证服务。为民营企业贷款办理反担保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及涉及民营企业资质审查等公证。三是鼓励公证机构积极服务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积极为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项目,重大项目招投标、现场监督、拍卖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四是指导公证机构积极协助配合办案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引入公证机制,减少办案执行成本,大大提高了办证效率,充分发挥公证在司法辅助事务中的承接作用,助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1、“一免一简三优”制度。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免除经济困难审查。简化受理审批程序,实行“审批前延、容缺受理”工作制度,即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实行先受理,事后补办手续,给予“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的“三优”服务”。
2、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从2016年起,我市将经济困难标准由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3、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基础上,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林权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就学就业就医等领域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援助事项纳入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贵阳市法律援助点援制简介
一、点援制是指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机构公布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法律工作者名单中选择承办人,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该承办人的办案方式。
二、点援制与法律援助中心自主指派相结合
三、点援制的范畴:
1、疑难、复杂案件
2、受援人直接要求点援的
3、受援人对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不满意要求更换的
4、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定点指派专业所
四、点援流程:接待当事人---解答咨询---接受申请---介绍律师---点名指派---办理手续---跟踪管理---效能评估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和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报告机制。
(二)保证消防站科学合理布局,防止布局边缘化问题发生。
(三)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日常消防工作运行、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等。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工作。
(四)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远程监控、消防物联网等技术,将“智慧消防”纳入“云上贵州”大数据及“智慧城市”建设。在老旧小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等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感烟报警器等。
(五)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按标准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招聘队员,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九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由政府(街道办)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工作领导机构。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同步组织实施。安排资金用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网格管理,对沿街门店、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家庭作坊等实行消防安全监管。
(四)指导村居民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修建自建房,改善居民房屋消防安全条件。
第七条 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本行业系统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处(科)室。
(二)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将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对辖区内相关行业部门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综合监管,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按规定对其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三)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监督建设单位将消防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教育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管;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及相关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铁路、机场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城乡社区加强消防群防群治,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推进城乡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
(七)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消防经费保障责任,按规定将同级消防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负责督促、指导人力资源市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对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燃气消防安全实施监管;配合实施传统村落的消防保护、改造。
(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组织审查国土空间规划时,将涉及空间利用的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审查范畴;将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的规划要求和布局原则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严格规划审批。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经营业主及工程建设单位、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汽车维修企业、汽车驾驶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水上运输船舶消防工作。
(十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负责为农业产业的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农村消防用水量纳入农村水利工作总用水量中统筹考虑。
(十四)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拍卖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督促指导开发区以及由商务部门审批发证的商贸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馆等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加强消防管理,将消防安全纳入一定规模的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场所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十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
(十七)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十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质量监管;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协助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制定;负责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销售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广播电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负责督促指导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所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
(二十二)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监管。
(二十三)能源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监督指导新能源、煤炭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电力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管。
(二十四)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
(二十五)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以及督促指导大数据相关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六)电力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电力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电力企业电气设备及火电厂、大中型水电站、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的消防安全监管。
(二十七)生态移民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移民、自然保护地移民和地质灾害移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
(二十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十五条职责外,还应鼓励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消防物联网等技术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职责。
第十四条 石化企业应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有针对性地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巡查,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挪用消防设施以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定期组织对居民住宅区、农村村寨、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
(四)对辖区内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登记造册,落实重点监护,加大消防安全方面的帮扶力度。
(五)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队。
(六)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所属单位,应制定消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措施,组织开展政务督查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各级班子及成员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政府消防工作议事机构,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条 信用惩戒、责任追究、火灾调查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其服务对象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六条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发展的消防规划总体要求,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内容,乡规划、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内容。
第九条 在编制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确定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训练和战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用地界线。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城乡消防规划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区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乡镇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
城市消防车通道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乡镇消防车通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
消防通信线路由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文件审核、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审核、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外的其他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抽查对象。
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使用,并限期予以改正。
第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投入使用后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自动消防系统经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教育、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查验其所涉场所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所有权人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开展防火巡查,制止消防违法行为;
(三)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组织产权人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自动消防系统的管理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保养、检修,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联网。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值班操作人员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三条 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变更经营管理者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并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使用村民自建住宅开办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餐饮、住宿、公共娱乐场所或者民间博物馆、陈列室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敷设电气线路,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参照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二)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
(三)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窗)口、送风口;
(四)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二)存放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堆场;
(三)销售可燃物品的商场、室内市场;
(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场所。
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弃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电器产品、电气线路,经营管理者每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车辆、单位交通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疏散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示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应当掌握灭火、疏散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的同时,应当有计划地对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进行消防维护和改造,开辟防火线,设置消火栓,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器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工作: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五)组织扑救火灾;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寨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条 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
(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运输的人员;
(四)固定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
(五)消防产品维修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还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省消防协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火灾风险和火灾危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单位、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加灭火工作,并调集所需物资予以支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省级民族文化村寨以及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
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交通运输、环保、安监、供水、供电、通信、燃气、医疗急救等有关单位建立灾害事故救援应急协调机制,相互通报灾害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与灭火和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协助。
第四十一条 道路和航道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障碍物。公安消防队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强制清除。
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阻挡、妨碍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油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执法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期限,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七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火灾情况、统计火灾损失。
第四十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经营管理者未备案的;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定期对电器产品、电气线路进行检测的;
(五)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聘用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体经营者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罚或者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处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网吧;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人口、功能和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广泛应用,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城市运行系统日益复杂,安全风险不断增大。一些城市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与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一些城市甚至大型城市相继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城市安全管理存在不少漏洞和短板。为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就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落实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及相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建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城市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安全感。
——坚持立足长效、依法治理。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措施,全面提升城市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加快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坚持系统建设、过程管控。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机制建设,强化系统性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坚持统筹推动、综合施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优化配置城市管理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切实将城市安全发展建立在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显著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区域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改进的基础上,有效解决影响城市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在深入推进示范创建的基础上,到2035年,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持续推进形成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建成以中心城区为基础,带动周边、辐射县乡、惠及民生的安全发展型城市,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
(四)科学制定规划。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密细致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评估论证工作,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
(五)完善安全法规和标准。加强体现安全生产区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形成完善的城市安全法治体系。完善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燃气工程、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力设施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的技术标准,提高安全和应急设施的标准要求,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的能力。
(六)加强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把关。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管网依据规划采取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建设。加强城市交通、供水、排水防涝、供热、供气和污水、污泥、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全设施建设,及时进行更换和升级改造。加强消防站点、水源等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和微型消防站,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加快推进城区铁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加快消除人员密集区域铁路平交道口。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路网和交通组织,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行人过街安全设施。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
(七)加快重点产业安全改造升级。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制定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治理整顿安全生产条件落后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实施关闭。加强矿产资源型城市塌(沉)陷区治理。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依法关闭退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产业,改造提升传统行业工艺技术和安全装备水平。结合企业管理创新,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
(八)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及时更新发布。研究制定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和管理办法。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对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较高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
(九)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快提升在线安全监控能力。强化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改评价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效果,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加强施工前作业风险评估,强化检维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立体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以及塔吊、脚手架在使用和拆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禁违章违规行为,防范事故发生。加强广告牌、灯箱和楼房外墙附着物管理,严防倒塌和坠落事故。加强老旧城区火灾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线路短路、线路老化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等问题。加强城市隧道、桥梁、易积水路段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保障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或楼长制度,建立自我管理机制。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维保单位加强检测维护,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加强对油、气、煤等易燃易爆场所雷电灾害隐患排查。加强地震风险普查及防控,强化城市活动断层探测。
(十)提升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坚持快速、科学、有效救援,健全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建立城市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发布和响应处置机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高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平。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现政府预案与部门预案、企业预案、社区预案有效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各类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对集中区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建立完善日常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制度,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中小型企业要与相邻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强化应急状态下交通管制、警戒、疏散等防范措施。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开发适用高层建筑等条件下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加强安全使用培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和现场应急处置技能。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规模,充分利用公园、广场、校园等宽阔地带,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
四、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效能
(十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城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研究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做到责任落实无空档、监督管理无盲区。严格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十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推动安全生产领域内综合执法,提高城市安全监管执法实效。合理调整执法队伍种类和结构,加强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科学划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类型和规模,明确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民航、铁路、电力等监管体制,界定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理顺城市无人机、新型燃料、餐饮场所、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责任。推进实施联合执法,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城市病”。完善放管服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监管实效。
(十三)增强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改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监管执法装备,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或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街道(乡镇)和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教育培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通过组织开展公开裁定、现场模拟执法、编制运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效果评估,强化执法措施落实。
(十四)严格规范监管执法。完善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加强现场精准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决定。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适用情形、时限要求、执行责任,对推诿或消极执行、拒绝执行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下达执法决定的部门可将有关情况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作出处理。严格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和巡查考核,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或降低执法标准的责任人实施问责。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十五)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强化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力量。大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突出事故预防功能。加快推进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明确和落实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惩戒和激励措施。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完善城市社区安全网格化工作体系,强化末梢管理。
(十六)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加大城市安全运行设施资金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提高安全自动监测和防控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与市场监管、应急保障、环境保护、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快实现城市安全管理的系统化、智能化。深入推进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的风险防控、灾害防治、预测预警、监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工程抗震等安全技术和产品。建立城市安全智库、知识库、案例库,健全辅助决策机制。升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保卫设施。
(十七)提升市民安全素质和技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查询、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大普法力度,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法治意识。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推广普及安全常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协同能力及自救互救技能。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鼓励创作和传播安全生产主题公益广告、影视剧、微视频等作品。鼓励建设具有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场馆,积极推进把安全文化元素融入公园、街道、社区,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加强统筹推动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本地区城市安全发展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安全发展水平。
(十九)强化协同联动。把城市安全发展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规律性研究,形成工作合力。鼓励引导社会化服务机构、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完善信息公开、举报奖励等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安全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十)强化示范引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价细则,组织第三方评价,并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复核、公示,拟定命名或撤销命名“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授牌或摘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新商品房网签系统简要签约流程
(一) 登录商品房网签系统
1、进入商品房网签系统网址http://www.gyfc.net.cn
2、在页面登录窗口中下载“系统专用客户端安装程序”,下载安装后以此程序进行登录.
3、登录页面以操作员号进行登录.
4、前期准备,因系统不在是以预售证号进行区分,因而在签约之前需准备每个栋编号下的房籍号列表进行签约.
(二) 系统登录
进入主登录页面,将会显示“网上签约”和“备案查询”项。
(三) 网上签约
1、点取页面左上角的“网上签约”项进入签约页面,,点取页面底下的“新增”,增加一新的业务项。
2、 点取页面底下的“选房”,根据房屋编号、项目名称、栋编号来确定所签约的房屋。
3、 房屋编号是指栋编号加上房籍号,如:28811-1-2-1
4、 项目名称是指此项目在办理预售项目时,产权系统中所定义的项目名称。
5、 栋编号是指在办理预售项目时地籍测绘后所给的楼栋编号。
6、 根据栋编号进入楼盘表后显示出房屋的各种状态,选择批准预售的房屋进行合同的签定。
7、 输入房屋的基本信息,输入权利益人的基本信息。
8、 最后提交备案,打印正式合同和备案表。
(四) 合同查询:已提交的合同可以直接打印,如果不立即打印的话可以在查询项目中进行查找后打印。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x(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x保障人口数x补贴系数。 1.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金10元/平方米; 2.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 3.保障人口数:单人户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按2人计算,2人以上保障家庭按实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认定人口数计算。 4.租赁住房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廙人均收入情况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收入困难标准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 |
租赁住房补贴管理 | 一、 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与受理申请的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于每季度末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金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房屋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 1、季度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X(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房屋建筑面积)x保障人口数X 3个月X补贴系数。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 (2)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 2、每季度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少于100元的保障家庭,其住房租赁补贴按每季度100元发放。 三、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1、采用虚报隐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2、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积不符合政府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且签订租赁合同的; 4、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格的其情况。 四、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可向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住房租补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当季度起停止发放。 |
公租房的申请地址 | 市民可向户籍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申请 |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收入困难等相关标准 ; 4、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5、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需满一年。; 6、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详见附件(筑府办函[2018]82号: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的通知)。 |
公租房的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独立户籍的已婚家庭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2、受理。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3、初审。社区服务中心在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房屋状况进行走访调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4、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需要进行收入认定的申请家庭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本季度第二个月第20日前,将本季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区级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5、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15天。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书面核准批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6、异议。对初审、审核和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相应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实,相应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7、查询。申请材料一经受理,申请人可凭身份证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查询其个人的资格准入办理情况。 8、送达。社区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应通过在本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告栏或网站公布的方式送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复核、实物配租的结果。 |
公租房申请所需资料 | 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镇户籍家庭的房屋面积由户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况证明); 4、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
中职学校
1.免学费
对象为我省中职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有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国家奖学金
从2019年开始实施,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办理房管所直管公房、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购房人需提交:
1、补交土地收益、购现住房审核表
2、《职工个人住房“存量补贴”核销通知单》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公房管业证、房屋大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直通车)
4、历次交款收据复印件
5、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一份,有职务的提供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已退休的聘期到退休当年,未退休的聘期到1998年12月)
6、离休职工提供离休证复印件或离休审批表
7、拆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协议和购买超安面积的购房票据
8、房租票据或产权单位财务出具的房租证明一份(直通车)
9、若属于二套房的,须提供第一套住房《贵阳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结算单、核销单
10、婚姻证明一份(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异未再婚的由单位证明或本人当场作申明)
11、租赁合同原件(直通车)
1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方去世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在世的一方须由个人作未再婚申明;双方都死亡的,双方须提供出具的死亡证明,后死亡一方的未再婚证明由单位出具或子女当场作未再婚申明)
13、无业的需在居住社区出具无业证明一份
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不能加盖公章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方式:购房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房改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电话 |
1 |
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12\组团B栋1单元5-5 |
86679405 |
2 |
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贵阳市南明区兴隆西巷10号 |
85293236 |
3 |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小河区黄河南路140号建设管理局 |
83848335 |
4 |
乌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乌当区新添卫城卫央2栋2楼房地产交易大厅 |
86843035 |
5 |
花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花溪区明珠大道192号花溪区行政中心A203室 |
83623425 |
6 |
白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白云区七一路白云区行政中心二期区住建局一楼 |
84831636 |
7 |
观山湖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
观山湖区石林西路贵州地质科技园2号楼6楼 |
84123209 |
8 |
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生态建设管理局 |
龙洞堡太升国际A3栋14楼1403 |
85517813 |
9 |
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0楼 |
84700028 |
区县名称 | 举报电话号码 |
南明区 | 0851—85293381 |
云岩区 | 0851—86823355 |
乌当区 | 0851—86843643 |
花溪区 | 0851—83626616 |
白云区 | 0851—84831024 |
观山湖区 | 0851—84123815 |
修文县 | 0851—82372292 |
开阳县 | 0851—87253203 |
息烽县 | 0851—87721400 |
清镇市 | 0851—82527719 |
贵阳市 | 0851—85817245 |
举报信箱:gysjsjcz@163.com |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向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实物配租的方式,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是指经核准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家庭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
“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家庭轮候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第3条。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过哪些程序?
申请—初审—审核—核准—送达—签订补贴确认书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20、21、22、23条。
3.申请实物配租经过哪些程序?
申请—初审—审核—核准—送达—轮候配租—公示—办理入住手续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20、21、22、27、28、29条。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哪些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员方式申请公租房
(1)家庭申请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独立户籍的已婚家庭可以独立申请。
(2)单身人员申请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本人为申请人,可独立申请。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22条。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包含哪些人群?
(1)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收入困难等相关标准;
(4)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5)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须满1年。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19条。
6.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镇户籍家庭的房屋面积由户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况证明);
(4)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0条。
7.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以家庭申请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以单身人员申请的,月收入低于3000元(含)。家庭或单身人员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适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82号)第一点规定。
8.哪些房屋面积可认定为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房屋,包括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房屋等;
(2)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屋;
(4)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房屋面积;
(5)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
(6)其他须认定的房屋。
申请人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个人在本市的上述房屋应当用于核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1条。
9.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怎样申请?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10.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程序?
社区服务中心在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房屋状况进行走访调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需要进行收入认定的申请家庭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本季度第二个月第20日前,将本季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区级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11.如何进行申请核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15天。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书面核准批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12.公示时间?
初审公示:由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机构将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核准公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13.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怎么办?
对初审、审核和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相应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实,相应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2条。
14.怎样才能住进公共租赁住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保障家庭 根据方案公布的房源情况提出申请,按照方案确定的实物配租方式进行实物分配。原则上,一户保障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并将配租结果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已确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7、28、29条。
15.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怎样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的保障梯度,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租金基准价格的50%收取租金;
(三)其他收入保障家庭,按照租金基准价格收取租金。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0条。
16.租赁补贴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什么时候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可向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住房租赁补贴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当季度起停止发放。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6条。
17.实物配租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什么时候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家庭申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凭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到社区服务中心按程序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从变更核准的当季度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1条。
18.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按什么标准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房屋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
(一)季度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房屋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3个月×补贴系数。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
2.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二)每季度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少于100元的保障家庭,其住房租赁补贴按每季度100元发放。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4条。
19.如何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与受理申请的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于每季度末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3条。
20.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年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5年。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4条。
2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享有哪些权利?
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符合贵阳市政府规定的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租金减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之间因生活便利需要,可本着自愿和户型一致原则,经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双方可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调换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2、35条。
2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承担哪些义务?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的二次装修需征得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同意,所形成的附属物在退租时按约定不予补偿;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4条。
23.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承租几套公共租赁住房?
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27条。
24.承租人应缴纳哪些费用?
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4条。
25.公共租赁住房能转租吗?
不能。同时也不允许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7条。
26.哪些情况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⑴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纠正的;
⑵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且不再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⑶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4)拒不配合资格复核的;
⑸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且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⑹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⑺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况。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37、38、39、40、41、42、43、46条。
27.对应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的怎么处理?
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拒不腾退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4]32号文)第40条。
28.个人对出具虚假证明,骗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怎样处理?
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房屋状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或者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追究法律责任。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46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适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68条。
29.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怎么处理?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适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47条。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惠民政策
1.森林资源管护: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的国有林和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国有林每亩每年补助10元(2017年起),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助3元。国有林的管护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的管护由县林业局统一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管护人员报酬根据管护面积和难易程度由各县确定。
2.公益林建设: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行补助政策,2016年起,人工造林每亩补助5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10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3.国有中幼林抚育: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森林抚育实行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2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实施。
4.国有林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实施单位2008年底在册的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我省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按3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按人数分配到县级实施单位。
5.珠江流域国有天然商品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2016年每亩每年8元,2017年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补助,每亩每年15元。
二、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一)上一轮退耕还林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51元/亩(其中:国家230元、省9元、市6元、县6元)。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46元/亩(其中:国家125元、省9元、市6元、县6元)。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每亩4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贴(每月800元)和管护绩效补贴(每年400元)。